因健康等原因調整職務的須在編制內進行
《實施細則》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干部任期內免職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干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能夠承擔一定工作任務的,可以安排到職責較輕的崗位或者改任非領導職務;因病需長時間治療、不能正常上班、嚴重影響工作的,或者因病連續離崗超過一年的,免去現職。干部恢復健康后,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休。
孫玉華認為,我省的《實施細則》對干部因健康原因調整職務的有關規定更加嚴密,提出“嚴肅編制職數管理,干部因不適宜擔任現職或者健康等原因調整職務的,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不得超職數配備干部。”
此外,孫玉華認為,山東對被調整下來的干部不是僵化對待。如《實施細則》第23條明確規定,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和被問責的干部,影響期滿后,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相應領導職務,這體現出了執行中央規定的靈活性和務實性。
“下一步關鍵是《實施細則》能落到實處,敢于碰硬,這也是一個普通黨員的心聲。”曾經做過組織工作的崔樹義表示,推動《實施細則》落實,需克服黨內存在的“好人主義”問題,同時要從完善領導干部考察、考核辦法和發揮普通黨員群眾的作用兩個方面著手,讓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上來,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來源:新銳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