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濟南8月6日訊(記者 馬俊驥)今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2015年全省法院第二季度十件典型行政案例。大眾網記者梳理后發現,十起案件中包括廣受關注的“北雁云依”姓名權案、上班途中遇事故工傷認定案等。

  在這十起俗稱“民告官”的案件中,淄博市博山區政府、青島市市北區政府、鄒城市政府、濟寧市政府、聊城東昌府區政府、廣饒縣政府、陵縣公安局等單位均成為了被告,其中有七起是以“官”敗訴告終。

  案例1:“北雁云依”訴燕山派出所公安戶口行政登記案

  【當事人】

  原告:“北雁云依”

  被告: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

  【案情】原告“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親名為呂某,母親名為張某。呂某、張某二人共同決定為女兒取名為“北雁云依” ,并以“北雁云依”為名辦理了新生兒出生證明和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新生兒落戶備查登記。2009年2月,呂某前往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以下簡稱燕山派出所)為女兒申請辦理戶口登記,被民警告知擬被登記人員的姓氏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否則不符合辦理出生登記條件。因呂某堅持以“北雁云依”為姓名為女兒申請戶口登記,燕山派出所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于當日作出拒絕辦理戶口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呂某因認為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云依”為姓名為其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女兒合法權益,以被監護人“北雁云依”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創“北雁”為姓氏,選取“北雁云依”為姓名給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理由是“我女兒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國古典詩詞,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愿”。此理由僅憑個人喜好和愿望,并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其情形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遂判決駁回“北雁云依”要求確認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云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

  案例2:淄博市博山起重機器廠訴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政府生產安全監督行政批復案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淄博市博山起重機器廠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政府

  【案情】2011年3月,淄博市博山起重機器廠(以下簡稱起重機器廠)向山東富安重型機械廠出售一臺起重機并為其安裝完畢,后淄博市博山起重機器廠分兩次從淄博商廈博山店購買了三臺空調,并聯系博山區寶光制冷技術服務部,要求其安排人員到山東富安重型機械廠為起重機行車安裝空調。2011年8月6日,博山區寶光制冷技術服務部業務員李某、袁某為行車安裝了兩臺空調。 8月7日9時許,在安裝第三臺空調時,李某在向起重機控制室攀爬過程中,右手抓到起重機滑觸線觸電,從起重機上墜落身亡。2011年8月7日,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針對該事故成立了“博山區寶光制冷技術服務部8.7觸電高墜事故調查組”。2011年10月13日,調查組經過調查向區政府上報了關于《博山區寶光制冷技術服務部8.7觸電高墜事故調查報告》的請示。該調查報告認定起重機器廠安裝空調時未安排專人在現場進行指揮協調,未告知空調安裝人員安裝現場存在危險因素及注意事項,是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應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并建議由淄博市博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安監局)給予淄博市博山起重機器廠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2011年10月31日,區政府作出博政字[2011]81號關于博山區寶光制冷技術服務部8.7觸電高墜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批復》作出后,安監局于2012年3月21日對起重機器廠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起重機器廠對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向博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2年9月4日,起重機器廠在庭審中發現了《批復》,認為該《批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遂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區政府《批復》中第一項、第二項內容中與起重機器廠權利義務有關的批復行為。

  【裁判】區政府對與起重機器廠有關的事故原因和事故責任的批復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遂判決撤銷區政府《批復》第一項、第二項內容中與起重機器廠權利義務有關的批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