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李某訴臨朐縣人民政府東城街道辦事處、臨朐縣國土資源局行政強制、行政賠償案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臨朐縣人民政府東城街道辦事處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臨朐縣國土資源局
【案情】上李家崖村系東城街道(原營子鎮)的自然村。2000年9月,經臨朐縣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由原營子鎮政府組織實施上李家崖自然村搬遷。后該鎮政府、臨朐縣規劃國土局審查同意了該村委會的《村莊搬遷土地置換方案》。2011年4月,李某在未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在上李家崖自然村搬遷的新址建設房屋。4月15日上午,臨朐縣人民政府東城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臨朐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國土局)組織人員強行將李某未經批準而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拆除,此拆除過程未遵循法定程序。李某不服,提起訴訟。一審過程中,經法院委托對被拆房屋的建房人工費、地基物料費、磚墻、塑料管及鋼筋物料進行了鑒定。
【裁判】確認辦事處及國土局拆除李某在建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某損失6233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6:郭某訴鄒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處理案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鄒城市人民政府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
原審第三人:劉某
【案情】鄒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先后為郭某和第三人劉某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郭某認為市政府將自己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項下的土地又重復確權給第三人劉某,要求處理與劉某的土地權屬爭議。市政府認為郭某與劉某之間不存在土地權屬利害關系,以符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土地登記發證后提出的爭議能否按權屬爭議處理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為由,對郭某作出鄒政土不受字(2014)1號《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不予受理決定書》。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另查明,在本案之前與本案土地權屬爭議有關的有兩件行政案件。其中,在郭某訴市政府土地行政確認一案中,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鄒行初字第280號行政裁定書,查明“原告郭某與第三人劉某系對同一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存在爭議,因雙方均持有被告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原告與第三人均與該爭議土地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符合《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條件”,并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據上規定,并參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案應由有關人民政府先行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在郭某訴鄒城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法定職責一案中,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鄒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判令“被告鄒城市國土資源局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對原告郭某申請土地權屬爭議,按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程序予以調查處理”。
【裁判】判決撤銷市政府作出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