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劉某、李某訴濟寧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法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濟寧市人民政府。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劉某臣
【案情】
2005年10月18日,劉某法因宅基糾紛與劉某臣之母發生爭吵,劉某臣得知后,將劉某法面部及右手打傷,將李某的左大腿和右胳膊砸傷。2005年10月24日,嘉祥縣公安局出具傷情鑒定書,認定劉某法、李某二人所受損傷均為輕微傷。2014年4月15日,嘉祥縣公安局疃里派出所出具證明稱該所曾多次組織劉某臣、劉某法進行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2014年4月15日,嘉祥縣公安局作出嘉公(疃)行決字〔2014〕第00009號《嘉祥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9號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劉某臣行政拘留五日,罰款200元。劉某臣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向濟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4年7月10日,濟寧市人民政府作出濟政復決字〔2014〕10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105號復議決定》),以案件發生時間是在2005年10月18日,嘉祥縣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間是2014年4月15日,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辦案期限,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嘉祥縣公安局作出的《9號行政處罰決定》。劉某法、李某不服《105號復議決定》,提起訴訟。
【裁判】濟寧市人民政府以嘉祥縣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不符合法定程序為由撤銷《9號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劉某法、李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8:李某訴廣饒縣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一案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被告):廣饒縣人民政府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
【案情】李某于2014年4月2日向廣饒縣人民政府寄送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廣饒縣人民政府公開山東省廣饒縣稻莊鎮北成口村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征地批文、立項批文、土地使用證、拆遷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紅線圖。廣饒縣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5日收到該申請,但未向李某作出相應的答復。李某不服,提起訴訟。
【裁判】廣饒縣人民政府收到李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以相關信息不存在為由未作任何回應,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廣饒縣人民政府限期履行相關答復義務合法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