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中旬,楊某為了拿下一家企業的訂單,帶著另一名同事小張,請該企業6名領導吃飯。據小張介紹,飯局過程中,一直是楊某在極力勸酒,同桌的幾人雖然也有回敬,但均沒有硬勸。在打開第5瓶白酒時,楊某的臉上已經冒汗,側倚在桌上,此時飯局并沒有結束,直到楊某倒在桌上,并出現大小便失禁的情況,飯局這才終止。
小張和另一人一起將楊某送往附近賓館,原本以為他休息一夜便好了,第二天來到賓館才發現,楊某已經死亡,尸檢報告為酒精中毒。
“送回賓館的時候,他確實沒有這么嚴重,還能說話。”小張回憶道,但大錯已經鑄成,楊某的家人哪肯聽這些解釋,去楊某的公司和客戶的企業討說法,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但兩企業均認為,請客吃飯,在飯局勸酒的均為楊某,他們可以給予適當安慰,但不會承擔賠償責任。
楊某的家人一紙訴狀,將同桌的7人告上法庭。11月初,法院對此進行開庭審理,認為楊某作為成年男子,有完全行事能力,且在席間是主要勸酒人,在明知自己已經喝多的情況下,沒有及時終止飯局,應當為此事負50%的責任。同時,同席7人看出楊某身體異樣未制止,在其重醉后沒有采取及時搶救措施,導致其酒精中毒身亡,也應為此事承擔50%責任。判決同席7人分別承擔2%—15%不等責任,賠償總金額12萬元。(德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