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經適房業主簽下商品房買賣合同

  在實地調查中,安康花苑物業工作人員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小區1號樓、2號樓、3號樓、4號樓、5號樓、8號樓、9號樓為廉租房,其他14棟樓均為經濟適用房。”

  “廉租房除了1號樓和2號樓有部分租戶外,其他樓都是空置的。經濟適用房住了200多戶,有部分業主為油棉廠退休職工?!痹撐飿I工作人員說道。

  記者隨后來到住戶比較集中的10號樓和11號樓。業主劉女士表示:“我是2013年初買了這個房子,當時房價為每平方米2100元。開發商承諾是大產權房,可3年過去了,依然沒有拿到房產證?!?/p>

  “當年沙河鎮其他小區的房價每平方米都要賣到2600元左右,這個小區確實要便宜一些,而且距離我上班的地點很近,所以就買了?!眲⑴勘г拐f,現在不僅生活設施沒有跟上,而且連房屋產權也還“懸著”。

  小賣鋪老板王姐同樣也是小區的業主,她表示:“我是2012年在這個小區買的房,入住不到一年墻體就開裂了,屋頂還漏水。想把房子賣了卻沒有房產證。以前這里有一個售樓處,現在售樓處也不見了?!?/p>

  王姐告訴記者:“這個小區靠近濱州中小企業產業園,不少住戶都在那邊上班,加上房價和其他小區相比確實要便宜一些,不少人就看中這個小區了。”

  按照濱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宣傳科的說法,經濟適用房是油棉二廠為解決困難職工住房困難主導建設的,因該企業雖不屬于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但位于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轄區內,所以該企業在申請經適房時,是通過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上報,并經逐級審批后建設的。

  該宣傳科的說法是,濱城區負責對油棉二廠經濟適用房行使監管權,并按相關規定落實住房戶。油棉二廠370套經適房中已入住305套,入住率82.5%。

  在采訪中,11號樓業主郭先生向記者出具了當年購買安康花苑小區房屋的購房合同,但合同第一頁赫然寫著“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在合同細則“商品房銷售依據”中,“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均為空白。

  記者隨后咨詢北京東友律師事務所,該所律師杜星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如果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p>

  “若開發商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情況下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是涉嫌欺詐行為。購房者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主張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倍判歉嬖V記者,目前僅從合同上判斷,還無法判斷開發商是否拿到預售許可證,但從合同相關位置中未能填寫許可證號上可以推斷,至少說明合同是不規范的。

  既然是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的合同上為何寫的卻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面對記者的質疑,宣傳科回應:“在啟動經濟適用房建設期間,油棉二廠與合作方濱州市恒升置業發生經濟糾紛,被拆遷職工盡快住進住房的愿望與施工方進度緩慢反差很大,多重矛盾集中在經濟適用房建設上。油棉二廠與恒升置業未完全按程序,對油棉二廠拆遷的安置戶進行安置,并自行審核發售了部分住房?!?/p>

  顧云昌接受采訪時表示:“保障性住房通常是土地劃撥,政府代建回購。開發商建房成本低于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屬保障性住房,戶型面積、售賣價格等必須由政府來核定,購買人群也要先進行保障房申請,然后政府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才能購買。開發商絕對無權直接銷售保障房?!?/p>

  宣傳科回應記者采訪時表示:“正在啟動相關程序,責成并監督油棉二廠與恒升置業按照經適房條件對已入住人員身份進行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清退,按經適房要求重新發售?!?/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