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記者看到,該通知書已被部分撕毀,尚存的部分為:“你與歷城區華山街道片區開發建設指揮部簽訂的濟南市歷城區華山片區村民住宅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合同編號:135)已經生效。合同約定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應于40日內將原宅基地房屋拆除完畢。因你沒有及時履行協議規定,阻礙了建設、損害了廣大已拆遷戶的利益。限你戶在收到本通知后三天內按照約定拆除,逾期不拆除,我方將按照協議約定組織力量拆除。”
楊玉波的鄰居告訴財新記者,通知下發后,楊玉波就準備搬出去了。“幾天前,楊玉波就已經在旁邊租好房子準備搬進去,誰知道17號那一天拆遷的人就來了,只要晚幾天,這件事就能避免。”
北京市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在明是楊玉波的代理律師。他告訴財新記者,補償協議楊玉波的父親沒有拿到,相關信息也一直沒有公開。“兩天前我已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補償協議。”
另一位辯護律師,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劉勇進認為華山街道片區開發建設指揮部簽訂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他向財新記者出示了濟南中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一份一審判決書,該案為原告王某某與建設指揮部簽署補償協議,房屋拆除后,建設指揮部卻拒絕支付補償款,于是王某某將建設指揮部和華山街道辦告上法庭。
財新記者從一審判決書上看到:“被告建設指揮部、華山街道辦辯稱:建設指揮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設指揮部系臨時機構,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建設指揮部、華山街道辦不是征收主體,不是拆遷補償款的支付主體,濟南市人民政府系土地征收主體,應由濟南市人民政府支付補償款;華山街道辦和建設指揮部均是接受委托處理拆遷事宜。”最終,法院以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