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在自己手中,卻接到短信提示,卡內的2萬余元在江西被多次支取和消費,菏澤一市民認為銀行沒有保證存款人的交易安全,在自己和銀行卡均在菏澤的情況下,卡內的錢被異地支取和消費,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償自己卡內的現金26100元及利息。經過法院審理,銀行被判賠償26100元。 

  短短16分鐘

  提現消費11筆

  2012年6月21日,菏澤的張先生在菏澤某銀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2015年3月21日12時32分33秒至12時39分27秒,張先生接連收到手機短信提示,顯示他的銀行卡在江西省某銀行的一家支行分理處被分10筆支取2萬元,手續費100元。當日12時48分53秒,這張銀行卡還在一家珠寶首飾行消費6000元,張先生銀行卡余額僅剩276.61元。張先生在接到短信提示后到銀行核實,發現卡內的錢確實被異地支取、消費后,于當日13時58分27秒在銀行支取了卡內余額276元。 

  銀行卡明明就在自己的手里,錢卻在異地被支取、消費,張先生認為銀行沒有保證存款人的交易安全,在存款人和卡均在菏澤的情況下,卡內的錢被異地支取,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銀行支付現金26100元及利息,并承擔涉訴費用。 

  客戶告上法庭

  銀行不愿擔責

  面對張先生的起訴,銀行認為張先生當時在辦理借記卡時開通了短信通知業務,并簽訂了一系列合同,張先生支取存款方式為憑密,妥善保管密碼是保證賬戶資金安全的關鍵因素,也是張先生必須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凡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密碼,因密碼泄露或銀行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己負責。張先生的存款被異地交易之所以能成功,說明持卡人提供了正確的賬戶信息和密碼,銀行并不存在違約行為。

  持卡人在江西能通過賬戶信息和密碼驗證并完成取現和消費交易,說明這些交易是張先生所為或將銀行卡交于他人或將密碼泄露給他人完成的,如果是后者,張先生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借記卡信息和密碼的義務,應當由自己承擔責任。銀行已盡到款項支付和存款安全保障義務,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