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結婚條件生娃,罰款后能再生二孩

  “我們生第一個孩子時,不到結婚年齡,交了罰款還是不給我們辦二胎證,可我們是符合二孩條件的。就因為計生條例有個規定,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除了交撫養費還不再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

  齊魯晚報曾以《非婚生頭胎,咋辦不了二孩證》為題報道過這樣的遭遇。這是因為我省現行計生條例規定,“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不再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此次草案征求意見稿對此作出了修改,規定:“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刪除了不再批準其生育其他子女的規定。

  此外,在對違法生育的處罰標準上,此次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減少了執法部門的自由裁量空間。

  例如,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而現行條例的規定是,“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在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上,草案征求意見稿相比現行條例有所降低。例如,此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現行條例的規定是,“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