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同責,整改情況將成升遷重要依據
除了明確審計對象,這次審計制度改革對工作的具體落實情況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未來,審計機關將在一定周期內保證對審計對象的審計頻率,并針對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資項目、重點資金和重大突發事件等開展跟蹤審計,黨政一把手要同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堅持黨政同責。
改革意見提出,審計機關對重點部門、單位要每年審計,其他審計對象1個周期內至少審計1次,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以及關鍵崗位的領導干部任期內至少審計1次。對于黨政“一把手”將進行同時審計。
審計機關要依法對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黨組、黨工委)和行政正職領導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國有法定代表人、以及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改革提出,進一步健全法定審計職責的保障機制,同時加強審計結果運用。審計監督將與干部管理、紀律檢查、追責問責結合。
未來,對于審計查出的問題以及整改情況,也將成為干部升遷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