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門實驗數據顯示,夜間司機遭遇遠光燈,相當于蒙住雙眼駕駛近100米。為遏制這一交通違法行為,12月7日晚上,在二環東路高架路山大北路下橋口,歷城交警大隊民警對車輛濫用遠光燈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整治。
交警部門表示,《濟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遠光燈:(一)照明狀況良好時;(二)可能影響同向機動車行駛時;(三)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會車時;(四)車輛停止行駛時。
記者在7日晚上的查處現場看到,行動剛一開始,一輛大燈刺眼的越野車就被民警攔下,此時越野車儀表盤上的遠光指示燈還是亮著的。民警指出其違法行為后,司機解釋說自己出門時打開了遠光燈,沒有注意燈光的更換。十幾分鐘后,一輛開著遠光燈的小貨車被民警攔住。當民警詢問他為何在照明較好的道路上開啟遠光燈時,該駕駛員竟表示不知道自己開的是遠光燈。針對上述二人的違法行為,民警依法對其處以記1分、罰款100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