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遠光燈的不少,一晚上只查處了兩例

  記者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生效的《濟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明確規定,在照明狀況良好、可能影響同向機動車行駛、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會車以及車輛停止行駛時4種情況下禁止使用遠光燈。

  7日晚,針對轄區連發遠光燈事故和濫用遠光燈現象突出的實際情況,歷城交警大隊機動隊民警在二環東路山大北路下橋口集中查處濫用遠光燈違法行為。行動中,民警共查處了兩名涉嫌不當使用遠光燈的駕駛員。“按照規定,民警對兩名駕駛員進行了批評教育,分別對他們處以罰款100元記1分的處罰。”孫嘉說。

  一晚上只查處了兩例濫用遠光燈違法,交警坦言相較于一晚上能查處酒駕或者是大貨車違法的較大數量,其實濫用遠光燈違法行為并不少,但查處起來難度卻很大。一方面,在遠光燈照射下,監控探頭難以捕捉使用遠光燈車輛的號牌,不好固定證據,查處主要靠現場執法。而且查處行動只能在夜間進行,原本警力就不足,趕在晚上查處警力不足問題表現更為突出。

  另一方面,在現場查處中,也存在同樣的取證難題,民警發現路面有車使用遠光燈,但在攔車檢查時,司機會趁機換回近光燈,這樣民警也很難取證。鑒于這兩方面原因,濫用遠光燈的查處一般并不在民警日常執法之列,對于濫用遠光燈違法的查處也難以形成常態,形成不了長效的震懾機制。

  記者注意到,既然取證難,就有交警把查處濫用遠光燈違法的重心放在加大處罰“力度”上,用嚴罰對駕駛員造成震懾。比如,深圳交警就在去年推出一項“新政”,抓到濫用遠光燈的駕駛員罰他對著大燈看5分鐘。此舉一出,引來眾多深受遠光燈之苦的駕駛員一片叫好,但也同時引發一片質疑之聲,以至于深圳警方不得不表態:看大燈的處罰是駕駛員的自愿選擇而不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