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審判長,我有話要說。
審判長:可以發(fā)言。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講我說唐肖林是騙子的事是我的猜測,對此,起訴書也已寫的很清楚,唐肖林在大連大廈上是倒賣謀利,他在汽車配額上是倒賣,這個本身已經(jīng)是明白無誤的證實了唐肖林本身就是個騙子,就是個投機倒把分子,我說他是騙子這并不過分,因為有證據(jù)擺在這兒。剛才公訴人講,不管被告人為唐肖林是為公,還是為私,之后收錢都是構成受賄的,這犯罪鏈條的形成在法律上能不能這樣理解?還有,請托人給我說事的時候,我是否能知道他是為私還是為公,唐肖林當時其實在背后是有陰謀的,但如果我不知道他是倒賣,那么這個鏈條是怎么接起來的?
辯護人:公訴人談到的受賄罪牟利的說法,我認可這個說法,但是本案的事實是被告人根本沒有牟利,唐肖林的請托都是為了他個人。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jù),該組證據(jù)主要由書證組成。
1、出示大連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2011年4月出具的《大連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簡介》見補充偵查卷第3卷第57一58頁。
2、偵查部門在大連市檔案館提取的,大連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
3、《大連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
4、偵查人員于2013年5月21日調取的大連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的《關于將深辦并入大連國際的請示》,見補充偵查卷第3卷第69頁。
該材料有薄熙來1999年12月4日的批示,“請永金、昌明同志研究,拿個意見,原則上我同意,是個辦法,可以深港配合!
5、偵查人員于2013年5月21日調取的大連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0年3月2日給薄熙來的報告。見補充偵查卷第3卷第70頁。
該份材料顯示,遵照薄的批示,2000年3月2日,永金副市長、昌明副市長又召集立新秘書長、國安主任、永成副主任和大連國際唐肖林副總重新聽取了匯報并建議:深辦并入大連國際成為大連國際一個組成部分,深辦現(xiàn)有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鮼碛3月4日批示,“同意”。
6、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11月8日出具的《清況說明》見偵查卷第15卷第81頁。
7、大連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關于啟動“大連大廈”建設的報告》簽批件,薄熙來2002年4月24日的批示和時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長于幼軍的批示,見偵查卷第17卷第53一54頁。薄熙來批示是“幼軍市長:深圳有關方面對此事一直十分關照,目前大連的同志希望盡快將其啟動起來,望您予以支持為盼。我作為市長時未能將其做成,也是一大遺憾。詳情由大連駐深圳辦的同志去匯報!
8、大連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關于請求啟動“大連大廈”項目的報告》簽批件,見偵查卷第17卷第54一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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