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濟南8月7日訊(記者 李正) 今天上午,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副廳長孫延玉、養老保險處副處長李士功、醫療保險處處長劉峰、工傷保險處副處長賈強、農村社會保險處副處長劉前進、調解仲裁管理處主任科員王平、勞動監察處副處長劉鐵軍做客《陽光政務熱線》節目,在線為聽眾、網友解答問題。
近日,高溫天氣持續,高溫補貼發放備受關注。據調查顯示,部分企業并不發放高溫補貼,而用茶葉等物品代替,這樣是否符合規定?對此又該如何監管?
對此,孫延玉表示:“近來,我省部分地區高溫天氣頻發,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受到社會的關注。2011年7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施行的《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
目前我省執行《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6〕44號),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部分企業不發放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或者用茶葉等物品代替的行為,是不符合規定的。
我省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發放范圍和標準非常明確。用人單位有責任做好高溫天氣各項勞動保護工作,比如:建立防暑降溫工作制度、保障生產環境安全、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加強防暑宣傳教育、提供防護用品、發放防暑降溫費、合理安排工作時間等等,發放防暑降溫費只是其中之一。其中,最關鍵的一項是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一是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二是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三是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用人單位采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此規定)。總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各行業根據行業特點做好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工會組織依法實行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負責,工作人員要走出空調房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將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列入勞動保障年檢內容,加強日常監管,積極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嚴肅予以糾正和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投訴,新聞媒體有權予以曝光。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