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報
22日,記者報道了平陰縣一村民與妻子爭執中, 2歲的龍鳳胎兒女身亡。當天下午,平陰警方對此案進行了通報:嫌疑人呂某明因家庭糾紛與妻子發生爭執,為泄私憤,一怒之下將一對2歲的龍鳳胎兒女殺害。
據平陰縣公安局介紹,21日14:10,平陰縣公安局110報警服務中心接群眾報警:在孝直鎮刁鵝嶺村呂某明家中,兩口子打仗快把孩子打死了。接警后,平陰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和孝直派出所迅速處警。到達現場后,民警發現在呂某明家中,一對龍鳳胎兒女已死亡,女主人王某手部受傷。民警迅速將嫌疑人呂某明當場抓獲。
警方經初步走訪調查得知:嫌疑人呂某明與其妻子王某因家庭問題曾多次發生爭執。案發當天,呂某明在外地打工回家后,再次與其妻發生爭執,一怒之下將其龍鳳胎兒女殺害。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記者陳彤彤)
22日,記者再次來到事發現場進行探訪。有村民告訴記者,呂某明此前精神異常,夫妻倆可能因感情問題發生矛盾,呂某明拿石頭砸死了這對雙胞胎兒女。
目 擊
據稱男子手拿石頭孩子滿臉是血
進入臘月底,再有不到10天就要過春節了。也許是期盼著早點兒與家人一起過個團圓年,42歲的平陰縣孝直鎮刁鵝嶺村村民呂某明此前幾天就從外地回到了家中。在外地打工的他平常難得回家一次,但是每次過年他都要回家與家人團聚。
1月21日,呂某明與妻子王某因為家庭矛盾發生了沖突,“14:00的時候我聽到了吵架聲,知道他們夫妻在家里打起來了。”在呂某明家旁邊居住的一位村民路過呂家時聽到了響聲,但她并沒有太在意,以為只是普通的吵架。
21日傍晚,刁鵝嶺村全村村民聽到了一個震驚的消息:呂某明在與妻子王某的沖突中,打死了自己僅2歲的雙胞胎兒女。在廝打中,王某手部也受了傷。
事發之初,呂某明鄰居家的一男孩恰好爬到了自家平房頂上玩兒,這間平房與呂家僅一墻之隔,站在平房頂能清楚地看到呂家發生的事。男孩稱,看到當時的一幕,他嚇壞了:“男的手里拿著石頭,女的一手抱著一個孩子,大聲喊著‘快救救孩子’。男孩頭上、臉上滿是鮮血,女孩臉上也滿是血跡。”
村民王女士稱,事發當天下午,多輛警車來到呂家門口,“還有120救護車。當時孩子已經不行了,救護人員用一個黃袋子裹著孩子送上了救護車。”此時,呂家門口圍滿了村民,“太嚇人了,一開始的時候我們都不敢相信。后來呂某明在家門口被民警抓住并帶上了警車。”
內 情
據稱男子精神異常 疑妻子欲離婚引沖突
對于呂某明的這一舉動,刁鵝嶺村幾乎所有受訪村民都稱“可能精神不太好”。
該村70多歲的村民曹景元說,他從小看著呂某明長大的,“他性格有些內向,就在前幾天早上我還碰到他,他跟我聊了些家常,還遞給我煙抽。”曹景元說,當時的呂某明渾身上下落滿了霜凍,“他可能一晚上沒回家,跟我說話時也有些不太正常。”
刁鵝嶺村村委主任老鄭的妻子稱,呂某明的精神狀況早在四五年前就出現了異常,“他們家有三兄弟,老大多年前在東北煤礦打工被砸死了;老三前幾年出了車禍,家里留下一對雙胞胎。家里接連出事對他打擊很大,從那之后他精神就受了刺激,一犯病就滿村跑,見人就罵。平常的時候村里人見了他都躲得遠遠的,生怕他打人。”
老鄭妻子說,呂某明從外地回家后,妻子曾提出離婚,“21日早上,他還到丈母娘家勸說不要讓妻子和他離婚。當天下午回到家,可能因為這個事才發生了沖突。“
探 訪
家中已空無一人 村民都覺得很可惜
22日11:00多,刁鵝嶺村村南一戶新房子大門緊鎖,門口還散落著兩只藍色的醫用手套和一只醫用口罩。記者透過門縫看到,院子內凌亂不堪,木凳子、臉盆等雜物亂放在地上,一輛摩托車歪倒在墻邊。地面上隱約能看到一些干涸的血漬。
一村民稱,事發后孩子的母親和這對雙胞胎都被送往醫院,”村主任買了把鎖鎖住大門,后來就沒人進去過。“對于呂家出事的雙胞胎,村民張先生連稱可惜,”倆孩子長得很可愛,平時經常從我們這條胡同里跑來跑去的,村里人都很喜歡。突然就這么沒了,讓誰都覺得可惜。“一位外村的村民來到村里賣豆腐,與村民說起出事的雙胞胎便連連嘆氣,”再有矛盾也不能打孩子呀,孩子是無辜的。發生了這種事情,別說家人受不了,周圍人聽了也難受。“
22日中午,記者聯系了平陰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經民警初步調查得知,呂某明與妻子王某因家庭矛盾曾多次發生爭執。目前,呂某明已經被刑事拘留,案件具體情況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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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精神異常該如何定罪
據了解,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正常人,其行為構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進行處罰。
刑法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也作出規定。如果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精神病人對自己行為不能認識、無法控制,其行為非個人意志所為,因此精神病人此時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是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對自己行為具有完全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如果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類精神病人對自己行為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與正常人相比有所降低,但仍對自己的行為可以控制,其行為是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進行的。因此,對這類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