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濟南消息(通訊員劉科曉學記者崔艷紅)現年21歲的陳某斌自四川的楊某強處購買冰毒3.6克后成功販賣,一個月后,嘗到“甜頭”的陳某斌伙同栗某生再次乘車至四川成都購買了3包冰毒。不曾想在濟南販賣毒品時,被公安機關抓個正著。日前,此案經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審理,三名被告人分別被處以重刑。
歷下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下旬,經人介紹,被告人陳某斌自四川省金堂縣的被告人楊某強處購買冰毒3.6克后販賣給陳某。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栗某生、陳某斌再次乘車至四川成都,在成都以每包12000元的價格分兩次從楊某強處購買了3包冰毒,隨后兩人返回濟南。2012年3月底,吸毒人員孫某強從陳某斌處購買了一小包冰毒并部分用于吸食。當年4月初,公安機關在孫某強的暫住處繳獲黃色晶體一小包。當天,在濟南市天橋區某地,被告人陳某斌欲再次向孫某強出售毒品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繳獲黃色晶體一小包,并在陳某斌的暫住處繳獲黃色晶體三大包。
后在陳某斌的配合下,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栗某生抓獲。在公安機關抓捕過程中,栗某生打電話讓與其共同租房、并不知情的常某某將栗某生床底下的塑料袋扔掉; 后在常某某的帶領下,在栗某生的租住房附近,公安機關繳獲電子秤一個、透明塑料袋一宗及黃色晶體一小包。之后不久,在當地警方的協助下,楊某強也在成都被成功抓獲。
經鑒定,在以上三人處繳獲的黃色晶體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成分。綜上,被告人楊某強、陳某斌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34.68克,被告人栗某生販賣甲基苯丙胺131.08克。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強、栗某生、陳某斌販賣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歷下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斌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被抓獲后主動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它大部分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應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等規定,濟南歷下法院日前對三名被告人依法宣判:被告人楊某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被告人栗某生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被告人陳某斌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一審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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