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
“一胎上環、二胎結扎,這是上面文件的要求。”因為泰安市寧陽縣伏山鎮的劉娟不愿選擇結扎絕育,該鎮計生部門一直拒絕在她孩子的落戶材料上蓋章。而國家的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中,也從未提及“落戶”可與“計生”相掛鉤。伏山鎮計生部門的做法無疑是地方為完成計生任務指標自己制定的“土政策”,嚴重侵害了公民的權利。
□ 本報記者 鮑青
泰安市寧陽縣伏山鎮呂興村的常濤、劉娟夫婦,最近有點心煩意亂:孩子已過完周歲,可落戶依舊遙遙無期。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他們只要結婚證、戶口簿、生育證、出生醫學證明齊全,便可以給嬰兒落戶。但準生證落戶聯上計生服務站的公章怎么也蓋不上去。究其原因,伏山鎮計生服務站的工作人員一語道破天機,“一胎上環、二胎結扎,這是上面文件的要求。”因為劉娟不愿選擇結扎絕育,計生部門便一直拒絕給她的孩子落戶蓋章。
4月27日,記者陪同劉娟再次走訪了當地派出所和計生服務站。
孩子一歲多仍未落戶
呂興村的常濤之前有過一次不幸福的婚姻。和前妻離異后,女兒判給雙方共同撫養。但長期在天津打工的常濤一次回鄉卻發現,孩子的戶口等材料已經被前妻從呂興村秘密遷移走。2008年,常濤和劉娟相識并結婚。為了響應村委會“晚婚晚育”的號召,劉娟直到2012年2月才誕下一個女兒。初為人母的劉娟掩飾不住興奮之情,但卻馬上面對了一個非常棘手的選擇。
在寧陽縣人民醫院生產后不久,常濤便帶著相應的材料到伏山鎮派出所戶政辦公室,辦理他女兒的落戶手續。可派出所的工作人員表示,還需要一份“村委會出具的結扎證明,才能給你的孩子落戶。”隨后常濤從多個渠道獲悉,在寧陽縣生育二胎后必須做結扎手術,否則“不予落戶”。
“醫院告訴我們,剖腹產一般是休息6到7個月再結扎。所以我們就先把落戶之事放了放,等回來以后再說。”常濤在電話中對記者表示。他妻子劉娟最近從天津趕回家,就是想給一歲多的孩子把戶口給上了。“不能讓她一直是黑戶啊。”
但若想不經結扎環節便落戶,似乎異常困難。
“一胎上環、二胎結扎”成“上級文件”?
劉娟對記者回憶,村委會主管計劃生育的干部曾來到她家,要求她去縣醫院做結扎手術。因為孩子尚在襁褓,夫妻倆提議能否用“上環”代替。“我孩子才一歲多,要是結扎了,誰能保證以后一定平安無事?”常濤認為村委會要求結扎的做法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而孩子能否安全成長,是夫婦倆抗拒結扎最大的心結。不過,當地的計生部門卻并不認同他們的想法。
4月27日,記者跟隨劉娟等人來到伏山鎮派出所戶政辦公室。工作人員查看了劉娟帶來的材料后表示,現在不能給辦理。“缺兩樣東西:一是你需要村委會開具的證明信,另外你的生育證上缺一個章,你到計生辦蓋章才可以。”工作人員的話讓劉娟立刻緊張起來,“那是不是必須結扎才能給孩子辦戶口啊?”“沒有,辦戶口和結扎是兩碼事,(孩子)落戶不需要結扎證明。”工作人員的話令劉娟著實有些驚喜,“這下落戶有指望了。”記者觀察發現,在生育證的《新生兒落戶備查聯》上,的確少了一個“主管機關審批蓋章”。而在其下,正是落戶的最后一個環節:入戶登記經辦人。
有了派出所的承諾,落戶一事似乎馬上就可以辦理完畢了。然而到了伏山鎮計生委,事情卻變成了另外一個模樣。
在伏山鎮計生委三樓最東角的一間辦公室里,一位負責蓋章的工作人員看過材料后問道:“結扎了嗎?”等到劉娟作出否定回答后,她表示必須結扎后才能給蓋章。“上環也不行嗎?”劉娟試探性地詢問。“不行,你這孩子是二胎政策批的,生下來以后必須結扎。”記者問,“可對她來說這是第一胎,上環也不行?”“我們這就是‘一胎上環、二胎結扎’,上面文件要求,(孩子)落戶必須結扎。”因為必須結扎,落戶問題再次懸而未決。
落戶結扎捆綁涉嫌違法違規
記者在呂興村了解到,絕大多數生二胎的家庭都做了結扎手術。因為只有結扎之后,才能給新生兒落戶。常濤曾賭氣地要和村委會作約定,要是能簽下保證書,保證孩子安全成長到18歲,就同意去結扎。不過這樣的承諾書,即使簽下了又具備什么法律效力呢?
記者了解到,《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6條有規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應當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倡已生育過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從上述規定中可知,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即選擇何種避孕措施是公民的自由。而目前比較普遍的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包括上環與結扎,公民理應享有選擇結扎或上環的權利。所謂“一胎上環、二胎結扎”中“二胎結扎”,無疑是地方為完成計生任務指標的“土政策”,嚴重侵害了公民的權利。
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中從未提及“落戶”可與“計生”相掛鉤。用“落戶”來讓公民就范服從,更是違法違規的權力濫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