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于悅
4月20日,濟南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濟南市政府提請審議《濟南市文明養犬管理規定(草案)》法規草案的議案,根據該法規草案,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居民只能飼養一只小型犬,遺棄犬可處以2000元罰款,遛狗不清糞便最高罰500元。
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居民只能飼養一只小型犬
根據《濟南市文明養犬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本市繞城高速公路以內的區域為養犬重點管理區,繞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居民只能飼養一只小型犬;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除外。
在一般管理區養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犬類免疫證明,并定期對所養犬只進行免疫。
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養犬初始登記、免疫手續。養犬登記有效期為一年。未對犬只進行免疫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對已辦理登記的犬只新產的幼犬,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內自行處理,無法自行處理的,應當送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按棄犬處理。養犬人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尸,不得隨意棄置,應當委托取得合法資質的無害化處理機構處理。
任何個人和單位養犬,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只,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或者傷害他人。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傷人責任險。遺棄所養犬只的,按每只犬處以二千元罰款。
攜犬出戶不清除犬糞,最高罰500元
《草案》中稱,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應當交納管理服務費。飼養小型犬的,管理服務費每只犬第一年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為二百元;飼養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務費每只犬第一年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為四百元。辦理犬只免疫、登記時不再收取其他費用。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務費。
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應當按規定進行,包括只能在其登記的養犬地點飼養,臨時寄養的除外;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應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及時制止;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犬只系掛號牌,束犬鏈(繩)最長不得超過一點五米。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對于違反規定的處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犬只,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攜犬出戶時,攜犬人應當隨身攜帶清除犬糞的物品,及時清除犬糞。對于違反規定的,由城管部門予以處罰,責令清除,并對攜犬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兩年內累計被罰三次,五年內不得養犬
據《草案》,養犬人所養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將傷人犬只立即送交犬只收容留檢場所由農業農村部門進行檢測,不得隱匿、轉移。否則公安部門可以暫扣犬只,并按每只犬處以二千元罰款。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醫療費、檢測費和其他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在重點管理區、泉水補給區和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開辦犬類養殖場,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內設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場,不得在犬類養殖場和犬類交易市場以外的場所從事犬類交易。在城市道路、廣場上從事犬類交易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在重點管理區內開辦犬類養殖場的,沒收犬只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對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個人,因違反規定在兩年內累計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只,其五年內不得飼養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