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女報記者還原并報道了“山東大學齊魯醫院保安燙傷女子事件”后,接到不少市民來電:“太惡劣了,心情不好就拿開水澆人!”、“保安保安,理應護人,卻傷人安全”、“大醫院真牛,連保安都這么牛”……在病房這一公共場合,發生此等傷人事件,也讓其他市民和病患們心生不安,并對醫院的管理產生質疑:我們是來治病的,不是來“致病”的。

  一個傷人保安被辭退,會不會再出現下一個傷人保安?

  在對被燙傷的袁女士進行采訪的過程中,“事情不給解決才找的媒體”、“現在家人還在醫院,媒體曝光后,醫院還有那么多保安,不知道會不會被報復”……事件中,雖然袁女士和姐姐是受害者,但因涉事保安態度強硬,保安公司一開始也并未積極處理,如同袁女士這樣的病患家屬感到“很弱勢”。

  保安是否能隨意出入病區?

  昨日,綜合市民的來電,對此事件,女報也再次對市民關心的問題進行了以下追問:

  ○出了事,誰該是第一責任人?

  ○醫院保安是否可隨意出入病區?

  ○涉事保安態度強硬,保安公司和醫院是否該給受傷家屬一個道歉?

  ○保安公司在錄用保安時,考量的標準是什么?在對保安的管理上,是保安公司單行管理,還是保安公司與醫院進行雙重管理?

  ○作為駐濟三甲醫院,醫療技術過硬,是否在服務上也應做出表率,此次保安傷人事件,是否跟醫院的細節管理不到位有關?

  管理條例要求保安“品行良好”

  據眾安保安公司介紹,在錄用保安時,他們有嚴格的招聘流程,會對被錄用人員進行體檢。不過,記者查閱國家頒發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時發現,身體狀況之外,條例中對保安的人品和道德水準有明文規定。

  其中,第16條規定,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第6條規定,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第4條規定,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從整個事件來看,不管這個保安是不是精神病,他的品行很不好。”山東易煥之邦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靜說。此事件,第一責任人肯定是涉事保安高登文,但保安公司和齊魯醫院都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高登文是以齊魯醫院保安的職位身份與病患家屬發生的糾紛,高登文、眾安保安公司、醫院三方都是責任人。

  眾安保安公司負責人也介紹,涉事保安在事發一周前就已有反常表現,保安和醫院對此都有失察的責任。

  如何避免出現下一個?

  此外,對于讀者們關注的醫院保安是否能隨意進入病區的問題,張靜認為,這要看醫院對保安的職責規定要求。對此,齊魯醫院保衛處處長李超說,醫院沒有關于對保安能否進入病區的規定,事發地屬于保安巡邏區域。

  從管理上來看,保安雖然與保安公司簽訂的合同,但代表齊魯醫院在行使安保的職責,所以,保安和醫院都應該對在職保安的表現進行考核,由此來確定他是否能繼續從事安保工作。

  “一個傷人的保安被辭退,會不會出現下一個?”這是昨日讀者集中關注的問題,也是由此事件人們對醫院的管理作出的質疑。

  對此,李超介紹,目前,齊魯醫院保衛處正在和眾安保安公司商討預防類似問題的辦法,首先要把好進門關,組織好員工培訓,如遇到類似行為或心理問題的員工,同事要及時反映。目前還在商討階段,具體辦法措施還沒有出來。

  對于袁女士一家的安全問題,齊魯醫院保衛處也表示,家屬安全由他們負責,絕對不會進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