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方心思用盡,僅賺得合法利息

  原來,王某經營著一家機械設備廠,平時也兼營放貸業務。為防止放出去的貸款“打水漂”,王某從一位“高人”處獲得一條“妙計”,即貸款時要求借款方提供擔保財產,先讓借款人出具借據一份,再以借款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作為交易標的,虛構一份買賣合同。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借款,便可以買賣合同為名,順理成章地要求借款方履行買賣合同。而如果借款方拒不交付財產,則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買賣合同的價款。

  2014年初,急需借款的唐某看到放貸的廣告后,便聯系到王某。王某詢問唐某有無擔保財產,唐某說可用房產抵押,王某便同意借款。借款當天,王某先要唐某及其妻子出具了一張借據,又與兩人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借款到期后,唐某未能按期還款,也拒絕交付房產,于是便有了這場官司。

  王某盤算,如果唐某按時還款,這單高利貸的生意便賺了;如果唐某到期不能還款,也不交房,就以房屋買賣合同之名起訴唐某,要求其交付房產或返還20萬元的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仍可賺不少錢。

  但他的如意算盤只是一廂情愿。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雖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只是為保障原告債權實現而虛構的一紙合同,被告也沒有履行此合同的真實意愿。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一事純屬子虛烏有。

  此外,關于雙方爭議的借款數額,《合同法》明確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因此,法院判決唐某及其妻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8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

 ?。R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焜 通訊員 安兆寶 趙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