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濟南消息(見習記者楊紫慧)記者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29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最高檢、最高法提請的《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擬在全國18個城市試點,山東濟南、青島作為試點城市,試點期限為兩年。
該草案在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背景下制定,規定“認罪認罰從寬試點”的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29日在就草案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作說明時指出,對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不作為試點案件。
具有兩年試點改革經驗的速裁程序,將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繼續在18城市開展試點。之前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愿認罪,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盜竊、危險駕駛等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單處罰金的案件。
本次草案在此基礎上規定,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宣判,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陳述。至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認罪認罰的案件,則適用簡易審判程序。
來源:山東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