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現行刑事訴訟程序相比,草案明確了撤銷案件和不起訴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公安部或者最高檢批準,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院可做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的一項或者多項提起公訴。
對于上述規定,周強強調,要求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決定必須經過公安部或者最高檢批準,是設置了一道嚴格監督程序,“人民法院的判決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同時也明確了幾種例外情形。總之,認罪認罰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最終審判權仍屬于人民法院,公檢法機關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沒有變化。”
此前的刑事速裁程序,適用范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愿認罪,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盜竊、危險駕駛等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單處罰金的案件。
在此基礎上,草案規定,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宣判,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對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認罪認罰的案件,則適用簡易審判程序。
周強解釋說,速裁案件試點原適用于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部分案件,根據各地的普遍要求,“將速裁程序適用范圍擴大到三年有期徒刑。
周強表示,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原則,推動坦白從寬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