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經偵、網安、治安等多部門聯合努力,最終使該案件脈絡逐漸清晰。6月17日,民警將宋某抓獲,當日被依法刑事拘留。7月15日,王某、宋某被萊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批準逮捕。7月18日,將王某某抓獲后對其刑事拘留。7月20日,劉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因其患有重大疾病變更強制措施,依法取保候審。截止到目前,警方已凍結部分相關銀行賬戶和涉案資金。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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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行為。其具有以下四個方面主要特征: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即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采取的手段多種多樣,比較常見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種: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社會公眾騙入泥潭。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社會公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社會公眾的信任。
5、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
6、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詐騙,不斷擴大受害群眾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