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通過法律討回一個公道”
從事發到現在,時間已經過去了一年多,但王連全、張則營等蒜農始終看不到問題解決的希望,無奈之下,在咨詢了法律人士之后,這群蒜農和代理公司將招標的韓 國流通公社和參與招標的韓國大農農產等三家代理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運費、超期箱使費、貨物儲存費、已售貨物的差價損失等1000余萬元。
“我們想通過法律討回一個公道。”王連全說。
自從決定走法律這條途徑后,王連全等蒜農便把全部的精力放到了收集各種證據上,包括之前的招標文書、打款記錄等,還找了專業的翻譯公司進行韓文翻譯,然后 進行各種公證。他隨身總會帶著一個大袋子,里面裝的是厚厚的文件,“全都是準備打官司用的,之前懂的法律知識不多,這次我們自己去學法律,需要什么證據, 我們就去努力準備”。
2015年10月,山東臨沂中院向韓國流通公社送出了傳票,然后便是漫長的等待。8個月之后的2016年6月21日,他們迎來了本案的第一次開庭。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和臨沂當地的山東上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案進行了公益代理,在法庭上陳述了蒜農的主張并提供了證據。律師趙晶說,原告蒜農提供的貨物 已經通過了被告韓國流通公社指定的檢驗機構的檢測,流通公社已認可貨物符合事先約定的質量標準。因此,在原告蒜商完成了交付義務后,流通公社應履行收貨及 付款義務,其拒收貨物是明顯的違約行為,應承擔相關違約責任,賠償原告的損失。至于農管院的檢測,即使忽略影響檢測結果客觀性、公允性的種種重大程序瑕 疵,其檢驗結果顯示的質量問題也絕對沒有達到可以認定原告蒜商構成根本性違約的程度,流通公社徑行退貨的做法不僅不符合約定,也不符合國際慣例。
然而,本次開庭,被告韓國流通公社并沒有按時出庭,“韓國流通公社為什么不應訴呢?” 王連全很激動。
在說話的時候,他一直緊緊抱著懷里裝著各種證據的袋子。
對他和其他蒜農來說,那是最后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