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生活僅四天,便將妻子送回了娘家,同時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岳父及妻子共同返還彩禮款189200元。巨野法院一審判令倆被告返還原告14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農歷2014年11月21日,小曹與小玲經媒人介紹相識并訂婚。按照農村習俗,小曹給小玲彩禮款88000元,提盒兩個,每個提盒內裝有現金600元,小曹父母給見面禮6000元。見面儀式結束后,小玲給小曹押回6000元。
5天后,小曹讓媒人到小玲家商量結婚事宜,給小玲捎去棉絨子150斤和現金8萬元。媒人交給了小玲的父親,用于購買結婚用品。
半個月后,22歲的小曹與還不滿17歲的小玲舉行了結婚儀式,開始同居生活。因小玲未到法定婚齡,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
同居剛3天,小玲便出現身體不適癥狀,小曹隨即帶領小玲到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進行檢查,經醫院診斷,小玲患有糖尿病。
郁悶的小曹從濟寧回來后,就將妻子送回了娘家。2天后,他將岳父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由倆人返還彩禮款189200元。
案件受理后,巨野法院大義法庭的谷法官依法給倆被告送達了民事訴狀及開庭傳票。開庭時,倆被告均未出庭,也沒有進行答辯。法庭遂傳喚了四名媒人(男方二名,女方兩名)出庭作證,媒人的證言與小曹的訴請基本一致。
巨野法院認為,原告小曹與被告小玲未經政府登記而同居生活,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前,小玲接收小曹現金17.32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鑒于雙方確已同居生活,被告可酌情返還,小曹父母給小玲的見面禮6000元不屬于彩禮款,法院對此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遂缺席判決小玲及其父親返還小曹彩禮款14萬元。
來源:巨野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