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看到,表面上“協商確定”好像很公平,其實很難避免“天價”出現。根本原因在于,雙方的協商地位并不平等,患者方面有運送危重病人的剛需,救護車屬于集中調配的特種車輛,盡管患者當時處于非急救狀態,但患者家屬出于對病人的擔心,在用救護車轉運病人上的議價能力顯然偏弱。倘若缺乏配套的基礎價格、收費明細與議價規范,協商定價就容易流于表面,甚至淪為事實上的“單方定價”和“漫天要價”。

  公益性是救護車事業發展的前提。中央出臺的《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從改革方案設計、衛生制度建立到服務體系建設,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則。這就意味著,拓展救護車的各項業務,要把公益性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