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廠被查封“內參社主任”幫忙
馬士平還冒充“法制與鞭撻內參社”的記者,以在互聯網曝光某企業改制過程中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相威脅,向該廠改制后的經營人勒索3萬元。同時,馬士平虛構自己為“法制與鞭撻內參社”主任的身份,謊稱自己有能力幫助該企業的職工實現維權,騙取該廠職工所籌人民幣5000元。
2014年3月份,徐州市銅山區的一家小型鋼廠因資質不全等原因被警方查封,廠主朱某為解封找到表哥米某請求找人幫忙協調。2014年8月,表哥果然帶來幾個人,介紹說其中的馬士平是“法制與鞭撻內參社”主任,可以幫著解決此事。朱某帶著馬士平等人去被查封的工廠轉了一圈,馬士平拍了幾張照片,說可以將此事發到網上,讓領導知道,給徐州警方施加壓力。馬士平等人走時,為表示感謝,朱某給每人一盒好茶葉。事后表哥聯系他,說茶葉盒都是空的,朱某非常不好意思,親赴山東滕州見到了馬士平與黨某并宴請二人,席間馬士平說材料馬上就寫好,發到專門給市長和市委書記看的“法制與鞭撻網”。
回徐州后,朱某收到了馬士平發來的稿子,標題是“一農民企業家無端卷入警匪槍戰漩渦”。朱某感覺不妥,立即聯系馬士平,馬士平說可以刪掉朱某的名字和照片。在發帖之前,馬士平又聯系朱某,說已與北京“內參社”領導說好了,讓朱某拿3萬元,就可以在網上發布。朱某讓司機給馬士平匯去3萬元。匯錢后的第二天,朱某果然在網上看到了馬士平發的帖子。朱某給馬士平打電話說,不能光發帖子,要讓領導出面協調。馬士平說可以,過幾天中紀委某局長將來江蘇處理此事。幾天后,馬士平將一份“紅頭文件”發給朱某,說是北京“內參社”下來的,還要發給徐州市公安局云云。事實上,馬士平真的將這份偽造的“紅頭文件”發給了徐州市一些部門和單位。
他沒想到的是,這份偽造的文件沒能起到作用,反而引起了警方的重視,2014年10月,馬士平被警方抓獲,另一名同伙劉加權也落入法網。
4、假記者現形敲詐勒索詐騙犯罪獲刑
近日,泉山區法院開庭審理馬士平、劉加權敲詐勒索和詐騙一案,檢方指控稱,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間,被告人馬士平單獨或者伙同被告人劉加權,采取冒充記者的方式,以曝光相關單位負面信息相威脅,敲詐公私財物共計5.3萬元;2014年8月至9月間,被告人馬士平采取冒充記者、虛構自己有能力為他人解決問題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共計5.5萬元。檢方認為,被告人馬士平與劉加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觸犯刑律,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責;被告人馬士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錢財,數額較大,觸犯刑律,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責。
檢方表示,被告人馬士平在實施詐騙和敲詐勒索犯罪過程中,不僅造成了被害單位和被害人經濟損失,在手段上也較為惡劣,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其在互聯網上發布文章,嚴重擾亂互聯網管理秩序,在沒有做任何調查情況下發表文章也是對社會秩序的一種破壞。檢方認為,被告人馬士平敲詐勒索和詐騙犯罪均屬于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冒充新聞工作者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達到數額巨大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及可認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予以量刑;被告人劉加權在共同犯罪中整體作用相對較輕,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經合議庭合議,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馬士平有期徒刑三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劉加權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當本案審判長袁雪柏宣讀完判決書后,馬士平當即表示不服,提出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馬士平利
用虛假的記者身份,冒用中央巡視組的名義制作文件,謊稱為他人解決問題來騙取錢財,又以曝光違規行為、進行網絡炒作相威脅實施敲詐勒索,其行為破壞了正常的輿論監督環境和有序的網絡公共環境,且馬士平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故一審判決量刑適當,維持原判。
從馬士平詐騙一案中可以看出,以曝光對方的違法違規行為相要挾,揚言不給錢就寫文章登報或在網上刊發,逼迫受害者選擇花錢擺平,這是假記者的慣用伎倆。受害者因為怕自己的違法違規行為被發現,也就甘愿吃“啞巴虧”。袁雪柏表示:“假記者案件之所以多發,而且詐騙成功多,通常都是因為案件的受害者往往也在從事另一種違法違規行為,因此他們為保全自己而選擇‘自認倒霉’,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假記者們的囂張氣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