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015檢察機關十大法律監督案例:錢仁風申訴案改判
1、檢察機關立案復查建議再審,錢仁風申訴案獲改判
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檢察院建議云南省高級法院再審的申訴人錢仁風投放危險物質一案宣判。云南省高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錢仁風無罪。
2002年2月,云南省巧家縣一幼兒園發生幼童中毒案。3名幼兒在午睡后出現身體不適,經醫院搶救后兩人脫險,一名兩歲女童救治無效死亡。當時,根據尸檢和現場勘驗,警方證實女童死因為“攝入毒鼠強”,將此案定性為“投毒案”。被控投毒者,是當時只有17歲、在該幼兒園打工的錢仁風,她因此被判處無期徒刑。入獄后,錢仁風通過各種途徑喊冤,堅稱自己是屈打成招,作案另有他人,真兇并未受到調查。2011年12月,云南省高級法院駁回了錢仁風的再審申請。2013年7月,云南省檢察院調取了該案全部卷宗,正式立案復查。2014年5月12日,云南省檢察院向云南省高級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再審”。2015年5月4日,云南省高級法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9月29日,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再審。最后,該案獲依法改判。
2、最高檢就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的海南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浙江省高級法院在海南公開開庭審理。浙江省檢察院派檢察官出庭履行職務,最高檢派員予以指導。原審被告人陳滿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1992年12月25日晚,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房屋失火,負責看管房屋的鐘某在火災中死亡。鐘某死亡后,海口市公安局將陳滿確定為犯罪嫌疑人,于1993年9月25日對其逮捕。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檢察院對陳滿提起公訴。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4年11月13日,海口市檢察院提出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法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陳滿不服,向最高檢提出申訴。2014年4月,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受理陳滿申訴后,復查認為原審裁判存在錯誤可能,經最高檢檢委會討論,認為該案“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2015年2月10日,最高檢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4月24日,最高法指令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鑒于案情重大復雜,此案將擇日宣判。
3、山東省慶云縣檢察院提起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
2015年12月16日,山東省慶云縣檢察院因該縣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向慶云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后,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慶云縣檢察院在審查某公司污水處理廠廠長涉嫌污染環境罪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在未通過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情況下長期違法生產,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環境污染。當地群眾多次撥打3612345民生服務熱線進行舉報,慶云縣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責成環保部門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檢察機關調查發現,該縣環保部門雖對該公司多次作出行政處罰,但在監管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遂根據有關規定,向環保部門發出檢察建議。但環保部門仍未依法正確履行監管職責,致使群眾反映的問題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
慶云縣檢察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的有關規定,在嚴格落實訴前程序后,依法對該縣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向慶云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