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檢察機關監督糾正王本余錯案,殺人真兇被判死緩
2015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彥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真兇被判刑,也為王本余徹底洗清冤屈。王本余錯案得以糾正,源于北京、內蒙古兩地檢察機關的不懈努力。
1994年12月16日午后,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東河區居民周建剛(化名)8歲的女兒周小琳(化名)去上學,但直到晚上也沒回來。家人四處尋找不見蹤影,于是報警。第二天,警方將有作案嫌疑的王本余抓獲歸案。1995年3月,偵查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包頭市檢察院辦案人員訊問王本余并走訪證人后,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1996年11月,包頭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本余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奸淫幼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07年8月7日晚,北京市豐臺區發生一起兇殺案,死者系37歲的女子楊某某。2012年2月13日,該案犯罪嫌疑人李彥明被北京警方抓獲。在審訊中,李彥明對殺害楊某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時還交代,1994年年底在內蒙古包頭他和王本余合住的平房里,他殺了一個小女孩。李彥明的交代引起辦案機關高度重視。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立即組成調查小組前往內蒙古調查。在對王本余案當年多本卷宗仔細研究后,調查組發現,王本余故意殺人案存在疑點。
綜合全案證據,調查組認為,李彥明為了報復,將周小琳誤認為是崔某之女而殺害。王本余案也得到內蒙古司法機關高度重視。經過兩地溝通協調,2013年7月,在內蒙古服刑18年之久的王本余被釋放。2013年9月,包頭市中級法院再審該案。再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王本余犯故意殺人罪和奸淫幼女罪,直接證據僅有王本余的供述,沒有客觀證據印證,部分間接證據存在瑕疵,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檢察機關在再審中提交的李彥明供述和公安部物證檢驗意見書等證據,證明此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王本余在李彥明告知其殺害周小琳后,仍幫助李彥明拋棄尸體并送李彥明逃離包頭,其行為構成包庇罪,且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據此,法院以包庇罪判處王本余有期徒刑三年(刑罰已執行完畢)。2013年11月,王本余獲得國家賠償150萬元。
7、檢察機關依法決定不批捕“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
2015年4月19日,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發布消息稱,該院對“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接到轄區某學校老師反映,學生施某身上有多處表皮傷,懷疑系遭其養母毆打所致。4月5日,施某養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4月12日,高新區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4月16日,浦口區檢察院就此案舉行審查逮捕聽證會。
據查,李征琴與施某的生母系表姐妹關系。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情況下,違規將施某帶至南京的家中撫養。2014年6月以來,李征琴因為教育問題對施某有過打罵行為。2015年3月31日晚,她再次因學習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抽打施某身體,造成其體表挫傷。經鑒定,施某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
辦案檢察官介紹,李征琴故意傷害他人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屬于輕罪案件。她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能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及自身存在的問題,真誠悔罪。另外,她在南京本地有固定住所和穩定工作,無前科劣跡。對她不批準逮捕,不會妨礙刑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經綜合評估,該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準逮捕。
2015年9月30日,南京市浦口區法院對“虐童案”作出一審判決,李征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11月20日,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8、檢察機關介入訥河監獄在押人員敲詐勒索案調查,4名監管民警瀆職被查處
發生在黑龍江省訥河監獄的在押人員詐騙、敲詐勒索案,2015年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負有監管職責的訥河監獄原獄警王猛、朱登濤因玩忽職守,原獄警李海軍、劉艷東因濫用職權,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提起公訴。2015年12月25日,黑龍江省龍江縣法院公開宣判,4人分別被判處一年零四個月至二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
2012年12月,王東因綁架罪被投入訥河監獄。服刑期間,王東利用手機微信聊天,與監獄附近幾名女性確立情人關系,還以投資為由騙取被害者金錢。后來,因王東以裸聊照勒索錢財,導致案發。2015年初,此案經媒體報道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最高檢高度重視,要求黑龍江省檢察機關迅速開展調查,嚴肅查處監管人員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并及時派人趕赴現場指導調查。2015年1月27日,經黑龍江省檢察院指導督辦,齊齊哈爾市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訥河監獄五監區一分監區監區長王猛、副監區長朱登濤立案偵查,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看守大隊巡邏隊看守員李海軍立案偵查,并對三人采取強制措施。1月28日,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訥河監獄看守大隊大隊長劉艷東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2015年3月,齊齊哈爾市齊嫩地區檢察院以王東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向訥河市法院提起公訴。7月,王東因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2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