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胡某證言及出具的情況說明、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干部二處處長周某某、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部務委員李某某證言,證實:未經公安部同意,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在市委未制作正式任免文件的情況下,即宣布該決定。
1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國家安全局局長王某證言,證實:2012年2月7日凌晨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叛逃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的情況時,薄谷開來參與聽取匯報,并第一個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疾病,還提出讓大坪醫院出證明,薄熙來同意。
1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翁某某證言、工作記錄,證實以下2個事實:
(1)2月7日凌晨與王某等人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一事。薄谷開來參加聽取匯報,并最早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病的意見。薄熙來沒有讓薄谷開來回避。薄谷開來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病后,應薄熙來的要求拿到大坪醫院的證明,并交給其秘書。
(2)2012年2月8日上午,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發布“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微博。
1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坪醫院神經內科副主任蔣某某、重慶市大坪醫院副院長朱某某、大坪醫院院長周某證言,證實:2012年2月7日,蔣某某、朱某某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出具了虛假的《王立軍病情診斷證明書》,并將診斷證明書的復印件交翁某某的秘書。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后補了內容虛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對王立軍病情的討論記錄及病史小結、病情介紹(部分)。
1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翁某某秘書尹某某于2012年10月19日在偵查階段的證言,證實:按照翁某某的安排,自蔣某某處拿到王立軍診斷證明,后交給檢察機關。
2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政府新聞辦主任周某,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互聯網新聞研究中心主任吳某某,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新聞發布處處長馬某某,時任薄熙來秘書車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2月8日,翁某某向周某傳達薄熙來關于王立軍有病是根據大坪醫院提供的病情證實,近期確有嚴重的抑郁癥,之前提出要休假進行治療等指示后,周某、吳某某、馬某某草擬“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的過程,翁某某經上報薄熙來同意后,于當日10時54分通過重慶市政府官方微博予以發布。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書證。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38號王立軍刑事判決書,證實以下內容:
(1)該判決書確認的北京市公安局(2012)4號《立案決定書》、重慶刑警總隊的《情況說明》證實:北京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14日對尼爾伍德被害案立案。之前,重慶市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判決還認定,2012年1月29日之后,王立軍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案重新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
(2)該判決認定,2012年1月底,王立軍向當時的重慶市委主要負責人反映了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一事,但被認為誣陷并遭到怒斥。2012年2月初,王立軍因其公安局局長職務被宣布調整,身邊另外三名工作人員又被非法審查,感到處境危險。2月6日,王立軍以洽談工作為由,于當日14時31分私自進入美領館,與美領館官員就環境保護等事項作了短暫交談后,即稱因查辦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請求美方提供庇護,并提出政治避難申請。經我有關方面勸導,王立軍于2月7日23時35分自動離開美領館。王立軍的行為在國內外造成了惡劣影響。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號薄谷開來刑事判決書,證實:2012年8月19日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3號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刑事判決書,證實: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是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的辦案人,因在辦理該案中拘私枉法,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拘私枉法罪,判處郭維國有期徒刑十一年,李陽有期徒刑七年,王鵬飛、王智有期徒刑五年。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經王鵬飛、王智確認的二人辭職信復印件,辭職信內容主要是反映了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殺害英國人尼爾?伍德的事實。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王智寫給薄谷開來的悔過書;王鵬飛被刑事立案的原始卷宗材料,證實:王智、王鵬飛被審查后,王智向薄谷開來寫出悔過書,后因薄谷開來舉報,王鵬飛被以誣告陷害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立案偵查,2月18日,在市公安局紀委石子山辦案基地,王鵬飛被采取禁閉措施的事實。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市委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廳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辦(2011)7、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市委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廳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辦(2011)148號。上述書證證實,吳某某作為辦公廳主任無權對辦案人員進行調查。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關某某、紀委副書記王某某2人的工作筆記復印件、情況說明。關某某的情況說明解釋了個人工作筆記中記錄的2012年2月15日谷薄開來反映王鵬飛誣告陷害的情況及如何采取措施的情況;王某某的自書情況說明解釋了個人工作筆記中記錄的2012年2月15日至18日的工作情況。
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王鵬飛職務任免材料,證實王鵬飛曾任職及被免去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提名的事實。
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重慶市渝北區人大免去王鵬飛副區長職務的相關書證,證實王鵬飛于2012年2月17日被取消渝北區副區長人選提名。
1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簽批的重慶市委組織部于2012年2月17日上報的
《關于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該請示中明確表述有“鑒于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的內容。薄熙來在該請示上予以簽批,證實薄熙來知道并同意對王鵬飛取消副區長提名。
1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圈閱的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關于部分干部職務調整的建議》、《干部職務調整建議方案》及《重慶市委常委會第156次會議記錄》、《重慶市公安局干部會議建議方案》,證實:2012年2月1日下午,由薄熙來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2月2日,重慶市委組織部在市公安局召開會議,劉某某主持會議,陳某某宣布對王立軍的免職決定。
1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重慶市委組織部于2012年2月1日向公安部政治部發出的《關于王立軍、關某某同志職務任免征求意見的函》,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出具的《關于王立軍、關某某職務任免征求意見函發出經過》,重慶市委組織部機要件交寄單。證實:2月1日重慶市委常委會后市委組織部將征求意見函傳真至公安部政治部地方干部處,2月2日將征求意見函以機要1595號,寄送公安部政治部。
1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渝辦發(2012)25號,《關于市政府領導分工的通知》,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2期,《市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紀要》,證實:自2012年2月1日王立軍分管教育、科技等工作,不再分管公安工作。
1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谷開來提議并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由大坪醫院出具的虛假王立軍病情(診斷)證明書,該診斷證明的落款日期為2012年2月4日。公訴人宣讀該診斷證明書內容:我院保健小組于2008年7月接市委辦公廳通知,患者納入我院重點保健對象。近年來,患者經常與大坪醫院保健小組醫生在一起交談時,曾不斷談到工作壓力太大,長期睡眠嚴重不足,睡眠時間通常只有2一3小時,精神處于高度緊張狀態,夜間甚至不敢關燈睡覺。2011年10月,患者因嚴重睡眠障礙,曾來我院要求進行住院治療,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原計劃實施治療。2011年年底以來,患者幾乎每天到大坪醫院找醫院保健小組醫生交談,保健小組醫生發現患者思維遲緩,思考問題及語言表達時缺乏邏輯性,經常出現情緒暴躁、喜怒無常等歇斯底里般的癥狀,經常出現情緒波動,曾有輕生念頭。保健小組會同有關專家小范圍進行討論,認為應該及時用藥治療,但患者拒絕。
2011年2月3日,患者曾2次打電話給大坪醫院院長周某,要求次日上午來院詳細檢查身體和治療。但始終未來醫院就診。有關專家根據患者上述臨床表現,初步診斷患者目前存在嚴重的抑郁狀態和抑郁重度發作。建議組織干預,對患者實施治療。此證。2012年2月4日。
1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坪醫院出具的《說明》:由于原重慶市公安局局長王立軍在我院診斷治療資料出于保密的原因,所用姓名為洪鐵軍。
1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蔣某某應薄谷開來要求后補的,內容虛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對王立軍病情的討論記錄及病史小結、病情介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