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帶被告人薄熙來到庭。
審判長:下面對昨天證人王立軍發布的證人證言質證,首先由公訴人發表質證意見。
公訴人:公訴人認為王立軍陳述的2012年1月28日晚,明確告訴薄熙來薄谷開來殺人,1月29日被薄熙來打罵,薄熙來明確表達了拒不接受薄谷開來殺人的態度,知道王智、王鵬飛被吳某某審查,及違法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長職務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薄熙來濫用職權犯罪具有關聯性,且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予以采信,質證意見發表到此。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對證人證言有什么意見?
被告人:王立軍作證過程中不斷地明顯撒謊,他的證言完全不足以采信,他的證言充滿了欺騙,而且是信口開河。比如關于光盤的事情,他昨天講的和他自己的筆錄證詞中就顯然矛盾,他自己聽力極佳,能夠隔著一個房間關著門,在另一個房間里的事都他都能聽到。他說的很多事情都是單證。他說我不是一耳光,而是一拳,而我沒有練過拳術,而且也沒有這么大的打擊力。
審判長:被告人的意思是昨天證人王立軍發表的相關證言是不真實的?
被告人:對,是不真實的。
審判長:被告人的意見本庭已聽清,庭后我們合議庭在綜合評議相關證據的時候會予以充分的注意。
被告人:行。法院已經認定他形成濫用職權罪和叛逃罪,特別是叛逃引起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昨天他狡辯他不是叛逃,而是正常的外交,有手續。
審判長:對于已經經過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在法庭上不需要再討論,這都是公之于眾的判決。
被告人:綜上,此人品質極其惡劣,一是當場造謠,二是把水攪混,這種人作為重要證人進行舉證,有失法律公信力。
審判長:本庭提醒被告人,通知王立軍到庭作證是根據公訴機關和被告人雙方的申請作出的決定。
被告人:謝謝。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么意見?
辯護人:證人王立軍與被告人之間存在重大利益沖突,因為打過他耳光、免過他的職。在這種情況下,他的證言真實性和客觀性值得懷疑。他一出庭就對被告人表現出極大敵意,說他不是證人,是被告人的被害人。辯護人認真聽取了證人的回答,對照他以前的在偵查階段作為證人的證言筆錄,以及其他相關的證言,說謊的地方多。
辯護人:他說了谷開來給他講了殺人,他不相信谷開來殺人,所以他沒有對谷開來殺人這個事兒進行立案偵查,同時他又堅持他給被告人匯報了,被告人卻打了他耳光。一方面他說他自己不相信,同時又說你被告人在相信。他講谷開來經常撒謊,動不動就說要干大事,她還經常報假案。1月28日晚上,王立軍到底是去匯報?是向被告人去匯報還是另有目的另有動機?辯護人看來他不是匯報而是去要挾被告人,因為要說匯報,他不應該向被告人匯報。如果他深信谷開來殺人了,不要忘了被告人是谷開來的丈夫,是他的親屬,你知道一個犯罪嫌疑人殺人了,你居然向他的丈夫向他的妻子去匯報,這是違反相關的回避規則的,這是不可以的。他一方面講這事他一直扛著,另一方面講讓他站著死他不能跪著死,是在表忠心,同時又告訴你這事兒很大,言外之意是要挾,根本不是匯報。因為他匯報挨了打,這根本站不住腳。
審判長:請公訴人就該項指控犯罪事實繼續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繼續向法庭出示證實被告人薄熙來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犯罪事實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證言: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王立軍的證言。王立軍證言證實以下3個事實:
(l)2012年1月28日晚上,告訴被告人薄熙來薄谷開來殺人之后,1月29日被薄熙來打罵,薄熙來表明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的態度。當日,王立軍要求王智、王鵬飛等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材料,安排人給薄熙來送去王智、王鵬飛、郭維國的辭職信。
(2)吳某某對以辭職信為名舉報薄谷開來殺人的11.15案件辦案人王智、王鵬飛進行審查。
(3)自己被薄熙來違規免去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解釋自己叛逃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的原因。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郭維國的證言,證實:按照王立軍的要求,主持11.15案件的現場勘查。1月29日薄熙來斥責、打罵王立軍,表明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的態度。當日,王立軍要求重新整理11.15案件相關材料、物證。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吳某某的證言,證實以下4個事實:
(l)2012年1月29日上午薄熙來斥責、打罵王立軍,表明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態度。
(2)1月29日晚上,去薄熙來家送王智、王鵬飛等人的辭職信,告訴薄熙來、薄谷開來,王智、王鵬飛的辭職信就是舉報薄谷開來殺人的舉報信。自己作為辦公廳主任無權對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進行談話、審查,但按照薄熙來要求審查了王智、王鵬飛,并將審查結果向薄熙來匯報。
(3)2012年1月30日就聽薄谷開來說要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長職務,1月31日,薄熙來讓他重新制作調整王立軍副市長分工表。
(4)薄谷開來參與了2012年2月7日凌晨對王立軍出走事件的研究,會后薄谷開來與大坪醫院領導協調出具王立軍虛假診斷證明并交其具體辦理。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證實以下4個事實:
(1)薄熙來告知薄谷開來王立軍說她殺人后,薄谷開來告訴薄熙來王立軍在誣陷。2012年1月29日中午,薄熙來告訴薄谷開來,自己打了王立軍一個耳光,說是他這輩子第一次打人。后來,吳某某也告訴自己,薄熙來讓吳某某和郭維國在場,大罵王立軍,對王立軍說,你告吧,你去告吧,怎么不連我也告啊,越說越急,扇了王立軍一個耳光,王立軍嘴角被打出了血,薄熙來還氣得摔了杯子。
(2)2012年1月29日,吳某某向她和薄熙來匯報王鵬飛、王智的辭職信就是舉報她殺人的舉報信。她當即提出由吳某某“查查王鵬飛、王智”,薄熙來表示同意。2012年2月2日、2月15日她兩次書面要求關某某以誣告陷害罪審查王鵬飛。2月15日再次找了關某某之后,王鵬飛被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查。
(3)2月7日凌晨王某匯報王立軍事件,參與聽取匯報,提出可以說是王立軍精神健康方面的原因導致他出走,并提出讓大坪醫院出具王立軍診斷證明,薄熙來未要求其回避。薄熙來同意她的想法。當天中午,薄谷開來找來朱某某、蔣某某、吳某某,由醫院出具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郁狀態的診斷證明。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重慶新橋醫院眼科主任孫某某、重慶新橋醫院耳鼻喉科主任楊某的證言,均證實:2012年1月29日下午,二人到王立軍辦公室對王立軍進行診治,王立軍自述上午在處理事情過程中與人發生摩擦,左耳部受到外力擊打,有耳鳴、耳痛癥狀。楊某為王立軍檢查后診斷結論為針尖狀鼓膜穿孔。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某某、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交巡警總隊副政委李某某、王立軍秘書羅某、薄熙來秘書車某的證言,證實:王某某按照王立軍的要求,安排李某某給吳某某送王智、王鵬飛、郭維國辭職信。李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將王智交給自己的三封辭職信交給羅某。羅某按照吳某某的要求,將辭職信交給車某,車某交給吳某某。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分局常務副局長王智證言,證實薄熙來打了王立軍之后,按照王立軍的要求與王鵬飛一起寫辭職報告,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證據。王立軍被免職后,吳某某找他和王鵬飛談話,吳某某沒有權力找他和王鵬飛談話,但迫于壓力,他寫了一份與事實相反的情況報告,給薄谷開來寫了悔過書。
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局長王鵬飛證言,證實:按照王立軍的要求寫辭職信舉報薄谷開來殺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證據。吳某某找他談話,對他進行審查。他未按照吳某某的要求寫悔過書。后被禁閉7天。解除禁閉后,又被看護至3月28日的事實。
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關某某的證言,證實以下4個事實:
(l)2012年2月2日參與吳某某對王智、王鵬飛的談話、審查;
(2)2012年2月15日,按照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審查,并對王鵬飛刑事立案;
(3)2012年2月17日,經薄熙來的提議和批準,王鵬飛被取消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資格;
(4)2月1日晚知道自己任公安局黨委書記。任職之后,薄熙來沒有安排對11.15案件進行復查,談到的就是王鵬飛、王智等人的誣告陷害。
1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某某,證實聽關某某說是薄熙來要求查辦王鵬飛,以及王鵬飛被審查的經過。
1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紀委副書記王某某、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督察總隊一支隊副支隊長吳某某、時任市公安局督察總隊六支隊干警王某某的證言,證實王某某與關某某、王某某商量確定由渝中區分局對王鵬飛以涉嫌誣告陷害立案后安排吳某某、王某某等人對王鵬飛進行審查的事實。王某某還證實,對王鵬飛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之后,將立案通知書送達薄谷開來。把王鵬飛寫的檢討書交給吳某某。
1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陳某某,2013年8月6日在審查起訴階段證言,證實以下2個事實:
(1)薄熙來明知任免公安局長需事先征得公安部同意。在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過程中,自己又多次提醒薄熙來必須報公安部,走完程序,才能提交常委會研究。但是薄熙來堅持不報告公安部,先研究任免。常委會后,薄熙來要求第二天到公安局宣布市委的任免決定。在陳某某再次提醒薄熙來
沒有經公安部同意,市委就不能出正式任免文件的情況下,薄熙來仍要求第二天宣布市委決定。
(2)2012年2月17日,薄熙來電話通知陳某某,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公安局對他立案了,要查他,不能再提名作為副區長人選。當日,按照薄熙來的提議和批準,王鵬飛被取消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資格。
1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杜某某、重慶市渝北區委書記周某證言,證實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過程。
1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某某,時任重慶市委常委、市長黃某某,時任重慶市委秘書長翁某某,時任被告人薄熙來秘書車某證言,證實王立軍被免職前,2012年1月29日、30日、31日,薄熙來讓車某分別通知重慶市市長黃某某、重慶市人大主任兼組織部長陳某某、重慶市委副書記張某、重慶市紀委書記徐某某、重慶市政法委書記劉某某談話。并經薄熙來提議,在未取得公安部同意的情況下,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劉某某證實,薄熙來找其談話時,提醒薄熙來要注意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