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晚7時許,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到群眾報警:轄區某小區樓南側有人燃放煙花。接警后,龍洞派出所接警后迅速派警到達現場進行排查。
經過現場檢查和走訪,民警在小區樓南側的空地上發現一處煙花燃放后的痕跡和煙花碎屑。通過在現場周圍勘察,民警又在附近一垃圾桶內找到一枚燃放后的煙花包裝。后續,經過不斷走訪調查,民警在該小區某室找到違規燃放煙花的行為人李某,并于23時許將其傳喚至派出所。
經查,民警獲知:該男子李某,菏澤在濟南打工,就住在其燃放煙花的小區內。原來,李某燃放的煙花是老家的親戚捎來的,李某感覺偷偷燃放不會有人知道,于是放松了警惕,2月2日晚在樓下進行了燃放。
由于,李某的行為違反了《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李某的違規行為,歷下警方依法予以罰款處罰。
對此,歷下警方呼吁市民朋友們:自覺遵守禁放規定,積極支持參與禁放工作,勸阻和舉報違規燃放行為,共同為泉城空氣質量的改善、環境污染的削減做出貢獻,營造和諧優美的城市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