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菏澤出租車新規:不提供發票乘客可拒絕付車費
齊魯網5月15日訊(山東臺記者 鄭茂生 菏澤臺記者 張丹丹) 新《菏澤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近日出臺:五種情況司機可拒載,四種情況乘客可拒付車費。
據山東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山東新聞》報道,菏澤市政府剛剛審議通過的《菏澤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規定:出租車駕駛員不得有私自改裝或者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議價、中途甩客等“十種行為”。在遇到無人陪同的醉酒者,或乘客逆向攔截出租車等5種情況下,出租車駕駛員可拒載。乘客在遇到出租車駕駛員不提供發票;出租汽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等4種情況下,可以拒絕支付乘車費。
菏澤市交通運輸局運管處主任馮友平說,“對出租車的經營行為、車輛、從業人員,以及行業的監督管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出租車駕駛員,以及乘客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規范。保證出租車駕駛員以及乘客的合法權益。便于下一步規范管理整個出租車客運市場。”
《辦法》還規定,當乘客的乘車權益受到侵害,對出租汽車駕駛員舉報投訴后,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投訴人。馮友平表示,“交通部門接到乘客的投訴以后,我們及時的要轉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要求在受理之后15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給舉報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