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平時沒有穩定工作,又吸食毒品,為賺錢鋌而走險制毒販毒。周某設法搜羅到制毒設備后,在家里研制出毒品并販賣。警方在偵辦其他案件時,掌握了周某制毒的線索,一舉將其制毒窩點搗毀。
淄博市臨淄區的周某長期吸食毒品,其平時也沒有固定收入。為維持自己吸毒,他想到了制毒、販毒。2012年下半年以來,周某根據其學到的制毒技術,分別購進量杯、燒瓶、恒溫電熱套、鹽酸、三氯甲烷等制毒工具及原料,并在其位于淄博市臨淄區的住處自行制造冰毒。2012年12月前后,周某通過網絡聯系到需要購買毒品的武某,其利用快遞將毒品發送到濟南市經十路附近的一家文身店內,并以每包400元的價格,先后兩次向武某販賣冰毒2包。2013年2月,武某到淄博市臨淄區一醫院附近,與周某當面交易,周某以600元的價格再次向武某販賣冰毒2包。
2013年6月,公安人員在偵辦其他案件時,掌握到周某涉嫌販賣毒品的犯罪線索,遂到臨淄區其住處將他抓獲,并當場查獲其制造的晶體、液體冰毒及制毒所用的工具、原料各一宗。經鑒定,查獲的黃色液體、白色晶體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符合刑法規定的毒品認定標準,其中一瓶黃色液體的凈重為15.2克。經審訊,周某對上述販賣、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市中區法院審理認為,周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多次販賣并制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