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自家的東西也犯法
蓬萊市一青年兩次偷賣自家三輪車被判刑
本報8月7日訊 (通訊員 曲以濤 劉濤 記者 苑菲菲) “偷自家的東西也犯法?”直到法院判決時,家住蓬萊市大辛店鎮23歲的大闖(化名)還是沒想通,他一直認為,只有偷別人家的東西才是犯法的,他卻因為兩次偷賣自家三輪車被判刑。
大闖的父親中年得子,所以大闖成了家里的“小皇帝”,好吃的好玩的都盡量滿足他。溺愛使得大闖小小年紀便無人能管,中學沒畢業,大闖就輟學跟著社會上一些小青年混,成年后仍不思進取,整天只顧和一群狐朋狗友吃吃喝喝,還迷上了上網和賭博。大闖的父母都是老實巴交的農民,家里的收入根本滿足不了兒子的花錢欲望。
去年冬天,大闖看家里實在沒錢給他了,就把父親的機動三輪車偷出去,賣了1000元錢供自己享樂。事后,父親知道是大闖把三輪車賣了,只能含淚花錢把車贖回。
今年3月,大闖又缺錢花了,但他心里很清楚,偷別人的東西是犯法的,看看家里新購的三輪車,大闖又把價值5000多元的三輪車給賣了,這次賣了2000元。
雖說大闖做得很沒有情義,可這次,父親還是想花錢把三輪車給贖回來就算了?蔁o論怎么問,大闖就是不說三輪車賣給了誰。父親只好到蓬萊市公安局大辛店派出所報案。后經公安機關偵查確為其子所為;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大闖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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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自家東西 “民不告官不究”
《關于審理盜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該解釋告訴我們,在“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情形下,法律也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