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6月5日訊 (記者陳彥杰通訊員謝書博)5月31日,被執行人劉繼珍準備乘飛機出行,因違反“限高令”在濟南遙墻國際機場被歷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干警控制,因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劉繼珍也成為因為違反“限高令”而被拘留的濟南第一人。
5月31日11:15,由濟南遙墻國際機場準備飛往深圳的乘客正在安檢,一名女子走上安檢臺,突然幾名公安和法院執行干警將女子扣住檢查,執行人員對其攜帶的背包進行搜查,查出現金8335元、信用卡4張,其中在他人名下的信用卡2張,金額10萬元。
歷城區法院執行局法官王巍介紹,劉繼珍是該法院2013年受理的13件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之一。其與另一被執行人李淑娟作為歷城區王舍人街道王舍人居委會的小組長,在濟南市第三人民醫院領取排污補償費后沒有向其他小組成員發放。為此,13戶居民通過訴訟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執行中,執行員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傳票時,劉繼珍不配合。
5月31日10:00左右,歷城法院的執行干警得到消息,劉繼珍要乘坐當天12點35分的飛機飛往深圳,執行局立即安排執行干警趕往機場,準備將其扣留。執行干警邊往機場趕,邊聯系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經協調、溝通案情,得到機場派出所等部門的協助。11:15,執行干警趕到機場,在機場公安的協助下將正準備安檢的劉繼珍扣留。
將劉繼珍扣下后,執行人員搜查發現,她攜帶大量現金及信用卡,屬于有執行能力而拒絕執行的人,為讓其履行法律義務,執行干警做了8小時的工作,給她講解利弊,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人員依法對其司法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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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
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