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寧5月21日訊(記者 晉森 通訊員 梁磊 馬倩)泗水的張某將摩托車借給未成年人小顏使用,結果路上摩托車爆胎導致乘客劉某顱腦損傷花費20余萬,結果不僅小顏要承擔賠償責任,車主張某因為把車輛借給無證的未成年人使用,也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
2012年7月31日晚上,17歲的小顏,從張某手中借來一輛摩托車,然后載著劉某等4人沿327國道由西向東行駛,當走到泗水縣金莊鎮附近時,因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無牌兩輪摩托車后輪胎爆胎,導致車輛失控后與綠化帶發生碰撞,致車輛受損,小顏和劉某等人受傷。交警認定小顏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劉某受傷后被送往泗水縣急救中心救治,經診斷傷情為:重型顱腦損傷、枕骨、顱底等多處骨折,后又在濟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山東省立醫院等多家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0余萬元。劉某受傷后多次找小顏和其父親協商此事,但始終達不成共識。為了討個說法,劉某將小顏及其父顏某、摩托車所有人張某告上了法庭。車主張某認為是小顏自己開走的摩托車,自己不應負責。
泗水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小顏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劉某應認識到摩托車超載可能導致事故的后果,劉某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張某將摩托車借給沒有駕駛證的未成年人使用,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一審判決小顏及其父親承擔80%的賠償責任,車主張某承擔10%的責任,劉某承擔1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