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

  日前,經臨沂市紀委監委指定,臨沂市蘭山區紀委監委對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李官派出所原所長鐘玉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鐘玉華在任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刑警大隊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半程派出所教導員、李官派出所所長等職務及在臨沂市蘭山區拘留所工作期間,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發放福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經商辦企業;違反群眾紀律,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鐘玉華身為中共黨員、人民警察,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道德底線失守,濫權妄為,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嚴重敗壞人民公安形象,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給予鐘玉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煙臺

  棲霞市蛇窩泊鎮邱格莊村黨員王洪亮誣告陷害他人問題。

  2020年1月,王洪亮因在本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中落選村黨支部委員,遂對村黨支部書記王某產生不滿。先后多次通過紀委監委網站、微信公眾號匿名舉報到各級紀委,捏造誣告王某唆使村委會主任劉某某,在辦理低保過程中違規收取錢款等問題,以此發泄私憤,企圖使王某受到黨紀處分,阻止其繼續擔任村黨支部書記。其行為嚴重損害當事人名譽,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20年6月,王洪亮因誣告陷害他人被公安機關給予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2020年7月,王洪亮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海陽市徐家店鎮南泊子村黨員王悅洪誣告陷害他人問題。

  2020年8月,王悅洪因與該村黨支部書記王某某之父產生矛盾,關系不和,在得知上級對該村開辦養豬場撥付補助資金相關消息后,故意捏造王某某貪污上級補助資金、侵占村民果園建養豬場且不予補償的問題,多次向紀檢監察機關和信訪部門進行反映,意圖讓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追究責任,從而達到打擊王某某的目的。2020年11月,經公安機關傳喚詢問,其主動承認存在不實舉報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其批評教育,海陽市徐家店鎮黨委給予王悅洪誡勉談話處理。

  萊州市郭家店鎮郭家店村村民范子高誣告陷害他人問題。

  2020年7月,范子高因與該村村委會主任尹某某之間存在個人矛盾,遂故意編造尹某某為當選村委會主任送給鎮包片領導張某某10萬元等有關問題,并通過發送手機短信方式多次向萊州市有關領導反映,企圖讓尹某某、張某某受到法律責任追究。范子高出于主觀惡意,捏造歪曲事實,侵害當事人名譽,干擾當事人正常開展工作。2020年8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范子高誣告陷害違法行為成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其行政拘留八日處罰。

  牟平區水道鎮南徐格莊村村民徐忠部冒用他人名義誣告陷害他人問題。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徐忠部在明知高陵鎮潘家屯村原黨支部書記潘某某已于2019年10月受到黨紀處分且沒有新的事實證據的情況下,頻繁冒用他人名義反復舉報經查失實的問題,30余次郵寄舉報材料到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企圖使潘某某受到更重處分,嚴重影響信訪舉報正常工作秩序,經公安部門查證,徐忠部交待信中舉報人的姓名實為本人所簽,2020年9月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訓誡。

  (各地紀委監委、大眾日報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