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12月以來,煙臺不少單位迎來了職工休年假高潮,然而仍有部分人群因公未休成年假,他們該獲得哪些補償?記者對此采訪了有關專家。根據規定,煙臺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企業勞動管理,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制訂本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并結合生產經營實際,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計劃,保障職工帶薪年休假權利。

  不安排休假,企業應支付職工3倍工資

  根據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同時,在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舉例說明,陳某已在芝罘區一家企業工作滿10年,每年應當享受10天的帶薪年休假。假如陳某月薪2000元,陳某至2016年12月已經工作了338天,那么:(338天÷365天)×10天=9.2天,故陳某應當享受9天的帶薪年休假,2000元÷21.75天×2倍×9天=1655.2元。故陳某離職時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為1655.2元。

  需要說明的是,陳某理應休假的9天時間,企業已經正常支付了他工資。故陳某年休假期間單位應補發的報酬是9天工資的2倍。

  連續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

  今年27歲的王艷麗是芝罘區一家餐飲連鎖機構的大堂經理。這幾天,她向所在企業提出了要休年假的請求后,遭到了拒絕。

  對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工作人員表示,帶薪休假是職工必須享受的權利,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船員的年休假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此外,長期從事企業規章制度研究的律師林士俊告訴記者,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已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林士俊認為,如果王艷麗符合休年假的條件,提出了休假的要求,單位就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安排她休假,如果企業確實人手不夠,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償,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來源:水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