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11月30日訊(記者 單姍)2014年6月,張某因伙同王某攜帶禮花彈一箱、油漆一桶竄至濰坊高新區北宮街劉某家門口,將油漆潑到其防盜門上,后點燃禮花彈引起火災,致使該防盜門及木門被嚴重燒毀。近日,經濰坊高新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王某因犯放火罪。

  6月16日中午1時許,家住北宮街東方路的國某與其老伴在家休息,聽見門外有很大的爆炸聲。開始老兩口沒有開門,發現從門縫向里冒煙,國某試著開了一下門,見有火向里冒,又趕緊將門關上了。最后火從外面燒進來,老兩口用水滅火,等火滅了之后才打開防盜門,這時看見外面已經全部燒黑了,防盜門和內門也燒壞了,之后便報了警。

  記者了解到,張某與國某因民事糾紛產生矛盾,而國某一直欠錢未還。當天張某從高密一家五金店花45元買了一桶紅色油漆,又從自家倉庫中拿了一個禮花放到車上。中午12點左右,張某邀王某一塊去濰坊要錢,并跟王某說,到時候自己先上去和國某談談,要是對方不給錢,王某就拿著油漆和禮花上樓,然后潑油漆點上禮花嚇唬嚇唬國某。

  二人到達濰坊后打車去了國某所在小區,抱著禮花,拿著油漆到了國某家門口。由于敲門沒人開門,張某很生氣,就讓王某把油漆潑灑到門上,其將禮花放在門口的腳踏墊上,點燃禮花就和王某一起離開。最后造成了國某家中木門及鐵質防盜門嚴重燒毀。

  事發后,張某表示他知道油漆是可燃物,也知道在室內燃放煙花可能會引起火災,但當時沒有多想,就想嚇唬嚇唬讓他快點還錢。

  近日此案經濰坊高新法院審理,被告人張某、王某故意引發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符合放火罪構成要件,判處被害人張某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