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殘聯部門工作人員,本該為殘疾人謀福利,但平陰縣東阿鎮殘聯原主任閆某卻聯合村干部騙取2萬5千元專項扶持資金,一審被判犯貪污罪,免于刑事處罰。檢方認為量刑不當,提起了抗訴,24日上午該案在濟南中院二審開庭。

  據檢方指控,2013年左右,閆某擔任東阿鎮殘聯辦公室主任時,利用職務之便,聯合村干部劉某騙取了2萬5千元的殘疾人專項扶持資金。

  檢方稱,在得知村干部劉某并非殘疾人的情況下,兩人找來3名殘疾人冒充是劉某所屬的獺兔養殖場的負責人,以此騙取了2萬5千元專項扶持資金。待資金批下來后,為了表達感謝,劉某送給閆某5千元。

  閆某稱,事先她并不清楚劉某申請專項扶持資金一事,包括申請材料的填寫等手續,都是下屬辦理的,與其無關。本案的另一當事人劉某也出庭受審,但兩人的說法大相徑庭,他稱,是閆某主動幫其找到了3名殘疾人,冒充自己養殖場的負責人,以此申請到了專項資金。

  檢方指控,閆某另有多項貪污、索賄的犯罪事實,貪污金額達3萬多元。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多筆涉案金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無法予以認定,判處閆某和劉某貪污罪,免于刑事處罰。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是,涉案專項扶持資金是否屬于救濟款物,而這也直接影響到量刑問題。

  檢方認為量刑太輕,提起了抗訴,認為閆某受賄的金額證據確鑿,事實清楚,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應當從重處罰。

  閆某的辯護律師稱,涉案的2萬5千元是專項扶持資金,不屬于“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應當維持原判。該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