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東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公布。山東將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明確了31種被追責的情形,因生態環境被損害,黨政干部將終身追責,相關黨政干部可被免職。
細則共規定了31種追責情形,列出了黨政主要領導、黨政有關領導、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和其他具有職務影響力的領導干部類型。責任主體與具體追責情形一一對應。
其中,追究相關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共十一種情形,其中包括“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或者開發建設造成嚴重后果的”、“作出的決策嚴重違反城鄉、土地(林地)、海洋、能源、農業、水資源等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等。
山東省委黨校教授林學啟表示,損害生態環境,細則從制定政策到執行階段都要追責,這使得重視生態環境不僅“關口”前移,還要貫穿整個過程,同時明確了黨政領導的責任清單。
此外,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限制、干擾、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工作;包庇縱容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充當被檢查對象保護傘等行為,也將被追責。
山東將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陳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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