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了 《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該條例設置了總則、規劃、建設、運行保障、綜合管廊、檔案信息管理、法律責任等章節,圍繞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解決道路重復開挖和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等問題,將現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今天,第二次全體會議將對該條例進行表決,通過后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籌備
邀請專家學者研究論證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草案初審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認真匯集整理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書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公開征求了社會意見,在市北區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區相關部門和部分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意見。之后,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并就修改初稿書面征求了市政府各相關部門的意見。 8月11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專家論證會,組織部分法制咨詢委員、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以及勘察測繪、能源設計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就有關重點問題進行了研究論證。在此基礎上,再次進行研究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議。 8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七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城建環資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
■審議修改
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桂芹在作“關于《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關于法規名稱、總體內容和體例結構,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法規的立法目的是強化對地下管線的管理,主要規范管理活動,建議修改法規名稱以與內容相適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城建環資委員會提出,草案內容較為繁雜,部分內容與上位法重復,有些內容屬工作要求或者技術規范,建議精簡。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法規名稱修改為“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刪除部分與上位法重復以及缺乏必要性的內容。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城建環資委員會提出,地下管線種類繁多,其管理涉及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業管理等諸多部門,有必要加強協調管理,明確牽頭部門。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以現行地下管線管理體制為基礎,對草案作出修改:一是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在總則增加一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是強化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地下管線管理中的職責,將草案第四條相關內容修改為:“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統籌和檔案信息管理工作。 ”三是強化主管部門對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活動的審查把關,在草案第十七條中增加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審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安全保護措施。 ”
管線規劃應統籌考慮未來發展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地下管線責任單位作為直接管理使用管線的單位,其在草案中的職責規定不夠明確,建議修改。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規定為:“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線的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