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地下管線規劃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起重要作用,是地下管線建設和安全運行的前提和基礎,建議進一步完善規劃編制要求。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兩款,規定為:“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未來發展和各類管線建設需求,合理確定地下管線的空間位置、規模和走向,并與地下空間、綜合交通、人民防空、軌道交通等規劃相銜接。”“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

  未列入年度計劃不得占路挖掘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城建環資委員會提出,因地下管線建設導致道路反復開挖的問題群眾反映強烈,建議條例對此作出進一步規定。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加強計劃管理,強化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劃的協調性和剛性,在草案第十四條中增加規定:“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劃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同意。 ”“未列入年度建設維護計劃的,不得開工建設,不予辦理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 ”二是要求建設道路時地下管線同步建設或者作規劃預留,將草案相關條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應當將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線同步建設;確實不能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位置。 ”“依附于道路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規劃紅線。 ”三是嚴格管線施工占用、挖掘道路的要求和管理,將草案相關條款修改為:“因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嚴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總量、規模和施工時間。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 ”

  住宅小區地下管線納入法規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住宅小區內的地下管線是城市地下管線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一并納入法規進行規范。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已將住宅小區地下管線納入法規調整范圍的基礎上,對地下管線工程作進一步明確,據此將草案相關內容修改為:“與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以及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同時,在“建設”一章中也增加了一并辦理施工許可的要求,并增加規定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 “統籌主體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設工期,協助和督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相關條款中關于廢棄地下管線一律予以拆除的規定不盡合理,建議修改。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地下管線,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廢棄地下管線,應當結合相關工程建設予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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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條款內容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范圍內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區(市)范圍內的由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開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繳納掘路修復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在地下管線本體上附注或者在規定位置設置相關標識,燃氣管線應當按照規定敷設警示帶。敷設非金屬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布設示蹤裝置、金屬標識、電子標簽等輔助探測裝置。敷設高危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建設綜合管廊的,應當同步配套建設。老城區在地鐵建設、大型河道治理、舊城成片改造時,具備條件的,應當推行綜合管廊建設。(記者 于順 通訊員 方芬)

  來源:青島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