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起訴至檢察院,檢察院下達不起訴意見書

  2015年1月9日,歷下區公安分局以張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法對其刑事拘留;1月14日依照張某家屬申請對其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3月10日經山東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系癲癇所致精神障礙,作案時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3月11日,歷下區公安分局以張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強奸罪向歷下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3月18日,歷下區人民檢察院下發《不批準逮捕決定書》。當日歷下區公安分局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張某取保候審。

  3月30日,受害人張某華對張某作案時刑事責任能力提出重新鑒定申請。6月15日,山東省安康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做出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張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9月15日,歷下區公安分局以張某涉嫌強奸罪依法將此案移送起訴至歷下區人民檢察院。

  2016年3月17日,歷下區公安分局因張某取保候審期限屆滿,隨解除取保候審;3月18日,歷下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某辦理取保候審;4月27日,歷下區人民檢察院下達不起訴意見書,并告知當事人張某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