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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相關知識問答

  如何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應當做好下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ㄒ唬┲贫?、實施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

 ?。ǘ╅_展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培訓和宣傳;

 ?。ㄈ┙⒔∪珒炔抗芾碇贫?,對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崗位和環節進行監督和制約;

  (四)嚴格執行任職回避、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

 ?。ㄎ澹┎樘幓蛘邊f助查處職務違法違紀行為,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者及時報告有關機關;

 ?。┙邮苡嘘P機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ㄆ撸┲笇А⒈O督下級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單位工作目標管理,并指定相關機構承擔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工作。

  單位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為年度述職內容,接受評議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