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閉會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在國內尚無先例的情況下,我省有望率先出臺多元化解糾紛領域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當前化解糾紛過度倚重訴訟途徑。為促進化解糾紛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今年初我省開始著手制定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經廣泛征求各方意見,最終形成了《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草案)》。“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是一部促進類型的法規,其立法宗旨是優化配置各類化解糾紛的社會資源,建立一個高效公平、適應不同需求的多元化解糾紛機制,促進多種化解糾紛方式的運用和發展,為社會提供更加便捷和適宜的糾紛化解途徑。”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郭建昌介紹,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由和解、調解、行政復議、行政裁決、仲裁和訴訟等多種途徑構成,按照立法權限劃分,訴訟和仲裁制度屬于國家立法權限,因此此次我省制定的《條例(草案)》調整范圍不涉及訴訟、仲裁程序,重點對糾紛化解主體的職責、行政解決糾紛、程序銜接、組織建設等方面進行了規范,達到了“資源整合、路徑指引”的目的。
該條例草案不僅對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政府法制辦、信訪辦等部門機關在多元化解糾紛中的職責作出了明確分工,還明確提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國土、林業以及村(居)委會、工青婦等團體也要參與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建設,共同做好多元化解糾紛。
該條例草案明確了當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化解途徑,并作出“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有利于修復關系的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的倡導性規定。為了實現多種糾紛化解途徑的合理銜接和相互協調,對各種糾紛化解方式之間的分工作出了細化規定。比如,對于婚姻、贍養等家事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爭議,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等7種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民事糾紛,除當事人不愿意調解、不能調解或者沒有必要調解的外,法院可委派或委托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先行調解。(原文來源:大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