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濟寧“9.23”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9月23日,杜某駕駛車號為魯H**869的轎車行駛至濟寧市洸河路凱賽大橋路段時,與蔡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蔡某重傷。事故發生后,杜某駕車逃逸,后被濟寧交警部門抓獲。經調查,杜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杜某被濟寧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被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八、東營“10.11”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10月11日,張某某駕駛車號為贛E**800的轎車行駛至東營市河口區仙河鎮仙河—海港026號線桿路段時,與行人張某相撞,造成張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張某某棄車逃逸,后到東營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張某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張某某被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被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九、臨沂“10.14”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10月14日,李某駕駛車號為魯Q**022的轎車行駛至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沃爾沃路與延安路交叉路口時,與劉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劉某受傷。事故發生后,李某駕車逃逸,后被臨沂交警部門抓獲。經調查,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9.7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并發生事故,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李某被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被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十、日照“10.28”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10月28日,盧某駕駛車號為魯L**916的轎車行駛至日照市東港區濤雒鎮田家園村路段,與李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造成李某重傷。事故發生后,盧某駕車逃逸。后到日照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盧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盧某被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