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萊蕪“8.21”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8月21日,杜某駕駛車號為魯J**729的中型客車行駛至萊蕪市高新區原山路路段時,與許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造成許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杜某因其駕駛的肇事車與準駕車型不符,遂讓其親戚李某冒稱為肇事駕駛人。2015年8月25日,杜軍到萊蕪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杜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棄車逃逸違法行為,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杜某被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被萊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五、泰安“8.28”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8月28日,朱某駕駛車號為魯G**391的貨車行駛至330省道泰安市岱岳區道朗鎮道朗一中路段時,與施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施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朱某駕車逃逸,后到泰安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朱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朱某被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被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六、聊城 “9.9”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9月9日,邵某駕駛車號為魯P**0XX的轎車行駛至G105聊城市東阿鎮陳集鄉朱旺山村路段時,與朱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和許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朱某、許某和電動三輪車乘車人秦某受傷,后許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邵某駕車逃逸,后到聊城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調查,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4.4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并發生事故,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終,邵某被聊城市東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