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有媒體報道溫州出現了20年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又要花幾十萬元“延期”的新聞,引發熱議。其實早在2009年,山東青島黃島區的5000多戶居民就已遭遇過這種“撞限”困局。一方面《物權法》明確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自動續期,但自動續期≠無償續期。70年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后,是否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交納標準是什么?向哪個部門交錢?帶著這些問題,樣哥進行了打探。

  文丨呂秀才

  樣哥注意到,這兩條熱議的新聞時隔7 年,政府部門的回應卻如出一轍:目前國家尚未出臺相關細則。待國家政策明確后,再為住戶辦理延期手續。而這些說法顯然與《物權法》相矛盾。因為自2007年7月1日施行的《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這個“自動續期”的規定僅是過于籠統,并未涉及廣大群眾關心的在續期時使用權人是否再需要支付費用這一關鍵問題,目前也沒有其他法律法規對這一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山東省國土資源廳相關工作人員稱,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具體細則,而由于上位法缺失的問題,地方無法出臺相關法規。

  為此,全國人大代表宗慶后曾建議,盡快對有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期滿后處置辦法的法律進行修訂,予以明確。應當以“到期后自動無償續期”為原則,確系由于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情況亦要按當時的市場價予以補償。